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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2.医务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3.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部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部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4.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
2、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部汇报,后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确有转入我院继续治疗的需要,会诊医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医务部汇报(会诊医师非科主任者,需同时向科主任报告),医务部需及时向分管医疗副院长请示;在院领导批示同意、医院相关科室准备妥当的情况下,才能告知邀请医疗机构、患者家属,建议其
3、将患者安全转至我院继续诊治。7.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并将填写完整的会诊单复印件交医务部存档,保存期限1年。8.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在国定假日完成的会诊任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9.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0医务部需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需及时通报给医院纪检部门,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4、:11.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11.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11.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11.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对于医师擅自外出会诊者的处罚如下12.1其擅自外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医院不负任何责任。12.2其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记入医师个人档案并在院内及科内进行通报。12.3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外出会诊的行医活动6个月不等,并扣发1-6个月的奖金。12.4扣发当事人所在科室的科主任1个月的管理奖。12.5在工作日发生的擅自外出行为者,如未能按考勤制度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的,则由人事科按旷工给予考核。12.6在会诊中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医院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