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服务事项(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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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经办服务事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建设项目参保管理等内容。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一)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包括中央国家所属在川单位)应当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二)事业单位按以下原则办理参保登记。1 .部分中央在川行业单位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或医保关系在省本级的事业单位在省本级办理参保登记;2 .市级事业单位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3 .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在县级社会保

2、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4 .其他中央在川和省级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市级、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二条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表21),机关、事业单位可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2),并提供:(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3、计师事务所等提供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第三条单位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特殊单位类型、所属行业、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第四条已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方式为职工或其他用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表23)。机关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或其他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表2-3),机关、事业单位可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表24)o第五条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第六条已在省外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而申请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其在省外的参保缴费证明。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

5、加工伤保险。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七条除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用人单位专管员、单位类型、证照代码、主管单位名称、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行业名称、隶属关系、开户银行、户名、银行基本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并提供:(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

6、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开户许可证;(三)机关、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供批准改制的文件。第八条用人单位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按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等变更登记。办理人员新增时填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表23),机关、事业单位可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表24),办理人员减少时填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表26),机关、事业单位可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表27)。通过网上

7、申报的,上传所需资料原件扫描件。第九条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参保人员姓名、出生日期、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8),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的,上传所需资料原件扫描件。第十条参保人员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自行办理变更。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一条企业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对不能通过共享获取企业注销信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9),并

8、提供:(一)相关部门的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或分立、合并、转让、改制的相关文件。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解散、撤销、破产、终止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资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或者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人员调动、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况下,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在省内跨市(州)成建制转移或整体搬迁的,所有人员工伤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工伤保险基金不转移。第四节建设项目参保管理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一)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

9、(表210);(二)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四)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5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第十四条施工企业根据项目类型和工程总造价、人工占比与行业基准费率的乘积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取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表211,以下简称参保证明)。参保证明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一份,施工企业留存两份。施工企业应在公示栏悬挂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表212)o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取得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

10、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通过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等动态实名申报方式,及时上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情况。暂不具备动态申报人员增减变动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人脸、指纹、静脉等生物特征信息技术考勤方式,或通过四川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认定的依据,并定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第十八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

11、报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一6一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o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

12、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保险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第十九条参保证明中的工伤保险开始时间和工伤保险终止时间,以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零时;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告知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顺延。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

13、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一)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二)缴费发票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三)至少一份参保证明原件;(四)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第二章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包括缴费工资申报、费率核定、缴费管理等内容。第一节缴费工资申报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填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表31)或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表3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个人缴费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职工死亡当月

14、用人单位应当缴费,次月不再缴费。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二十二条从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统一执行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初次缴费基准费率。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调整和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在费率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浮动结果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告8知参保单位。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

15、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此重新核定结果为最终结果。用人单位在费率浮动周期内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前暂按原费率申报每月工伤保险费,在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后,改按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第三节缴费管理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确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应根据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补缴期限等确定应补缴金额,并将应补缴金额计入用人单位应缴总额。第二十七条滞纳金以用人单位应缴未缴起始时间以及应补缴金额进行确定,并将滞纳金计入用人单位应缴总额。第二十八条按项目参保的缴费核定,按照本服务事项第十四条规定核定应缴金额。第三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包括协议管理、工伤医疗管理、工伤康复管理、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等内容。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十九条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实行协议管理。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规(202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40号)的规定执行。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十条职工发生工伤后,进行门(急)诊或住院诊疗、异地就医、转诊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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