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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施工承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以下简称“劳务发包”)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的劳务发包承包活动。第三条承包人的项目施工作业活动必须在与发包人履行完发包手续后方可进场开展施工作业。公司实施劳务信息化管理,劳务发包活动的开展均应按规定在公司劳务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第二章劳务发包管理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劳务管理部是公司劳务发包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劳务发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2 .研究起草公司劳务发包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劳务发包规
2、范标准、工作流程、评审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编订公司劳务发包招投标、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各项报备资料的统一表样。3 .负责公司劳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为通过公司审核的劳务企业开立用户名,并及时办理劳务企业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4 .负责组织规定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1)组织公司中标工程单项合同额在IoO万元以上的劳务招投标;(2)组织各单位、部门中标工程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劳务招投标。5,集中办理公司、各单位、部门劳务发包的资料审核与报备。6 .对各单位、部门及项目经理部劳务发包活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1)在审核各单位、部门认定的申报资料时,原则上予以通过;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提
3、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否决;(2)对各单位、部门推荐的拟选承包人进行风险提示Q7 .及时发布、整理和分析劳务发包数据信息,为领导决策和各单位、部门劳务发包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二)施工、安全、项目经济管理、法律合约、科技、质量等部门对劳务发包工作进行系统指导,对劳务招标文件、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条款进行审核。(三)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建由公司和各单位、部门劳务、预算造价、施工、安全、科技、质量、法律合约等主要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5人以上临时评审委员会,评委成员应根据各自相关专业的管理要求,对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或行为进行公正地论证和评判。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及相关部门职
4、责(一)各单位、部门是劳务发包工作的决策单位,主要职责:建立由劳务主管经理任组长的劳务发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劳务、项目经济管理、施工、安全、法律合约、科技、质量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各单位、部门劳务发包工作的决策权。(二)劳务部门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公司劳务作业发包管理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劳务作业发包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劳务合格供方管理规定,组织供方参与以下劳务发包活动:(1)在劳务管理部组织下完成公司中标工程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的劳务招投标;(2)在劳务管理部组织下完成各单位、部门中标工程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专业项目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的劳务
5、招投标;(3)负责各单位、部门中标工程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专业项目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劳务招投标;(4)负责公司中标和各单位、部门中标工程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下专业项目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下的协商谈判或劳务招投标。2 .对项目经理部实施的劳务发包活动进行监管。指导项目经理部建立和完善劳务发包管理组织,对项目经理部上报的劳务发包策划方案进行审核,督促项目经理部按策划方案完善发包工作,并监督其违规行为的整改工作。3 .对发包文件(招标文件、标底文件、谈判文件、分包合同)进行审核签订,组织对拟选承包人的
6、审核考察。4 .组织发包活动的开标、协商谈判、评审会议的召开;负责填报、审核各项报备资料,建立本单位劳务发包管理档案,避免承包人超出自身施工能力承揽施工项目。5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三)施工、安全、预算造价、法律合约、科技、质量等部门对劳务发包工作进行系统指导,对招标文件、协商谈判文件、分包合同等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在发包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中相应内容进行评审。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及专业管理人员职责(一)项目经理部是劳务发包活动的执行单位,主要职责:1 .落实公司与各单位、部门对劳务发包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以各专业人员组成
7、的项目劳务发包工作小组,落实项目发包工作。2 .项目劳务发包工作小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临时设施建设)、主体结构施工(地上和地下部分施工)阶段、装修装饰及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工程收尾阶段编写劳务发包策划方案,报送到各单位、部门进行审定。策划方案应包括标段划分、启动时间、发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工期、质量以及人工成本测算、劳动力用工需求与工种配比和对拟选承包人的选择条件、风险预判等内容。3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劳务发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4 .项目经理部有推荐拟选承包人参加招投标,或推荐拟选承包人进入协商谈判程序的权利。(二)劳务管理员负责落实经各单位、部门审定的劳务策划
8、方案,配合各单位、部门劳务部门做好招投标、谈判等具体工作,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标底文件、协商谈判文件、分包合同。(三)预算造价人员负责对招标文件、标底文件、谈判文件、分包合同等相关经济条款进行确认;在发包评审过程中对发包项目的作业内容、工作量与对应价格进行分析,对拟选承包人报价进行评审。(四)施工、安全、法律合约、科技、质量等人员负责对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分包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确认;在发包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中对应内容进行评审。第三章劳务发包方式及流程第七条临时设施劳务用工须进行单独发包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将此项劳务发包与主体结构或其他项目综合进行发包。公司鼓励各单位、部门对临时设施
9、劳务用工实行集约化管理,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临时设施专项使用供方考核准入机制,统一发布临时设施供方名录,用工项目经理部在临时设施供方名录中选择使用。具备条件的各单位、部门可采取统一价格,整体采购,集中管理和使用。第八条各单位、部门在进行劳务发包时,须按本办法采取招标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一)招标方式是指发包人通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标段、质量规范标准、投标人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分包企业按一定程序进行投标后,按照文件中事先确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后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其发包范围是: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专业项目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
10、50万元(不含)以上的,均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发包人在确认招标方式时,可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在劳务信息管理系统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且应选择不少于7家(含)的拟选投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须选择不少于3家(含)的拟选投标人。推荐拟选投标人时,各单位、部门劳务管理部门推荐的劳务供方数量不得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经理部推荐的拟选承包人不得高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二)协商谈判方式是指由发包人依据工程特点组织的,通过邀请劳务分包企业的方式,由双方专业人员就承包工作范围、工作内
11、容、质量规范标准及承包价格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其发包范围是: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下的(专业项目劳务发包单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下);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扶贫、对口支援以及抢险、抢修、救灾而不适宜公开的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恢复施工的工程项目,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项目或建筑主体加层的工程项目,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自有劳务企业或实行股份合作的劳务企业承接本企业工程项目的劳务发包。第九条劳务发包工作流程分为工程项目发包策划和公司招标方式办理流程、各单位、部门招标方式办理流程、协商谈判方式办理流程。第十条工程项目发包
12、登记与审核(一)各单位、部门对拟进行工程项目发包的策划方案进行审核,并选择拟采取的发包方式,同时应在劳务信息管理系统中上传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备案资料复印件。(二)如总承包前期手续不完善的,各单位、部门应向劳务管理部提交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报告,劳务管理部根据报告情况予以指导办理。(三)劳务管理部对工程项目发包登记表中填写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各单位、部门拟采取的发包方式进行审批。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一)投标须知。包括竞标原则、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招标工程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二)投标保证金。发包人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13、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发包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三)发承包范围。包括工程概况、发包范围和工作内容以及各项管理要求,拟签订合同期限、劳务费结算依据标准,零工、停窝工价格约定及不可预见的洽商变更调整方法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双方禁止行为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四)经济标须采用工作量清单或分部、分项统一报价格式。(五)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起同等约束作用。补充文件应送达至每一投标人。招标人应考虑补充文件对投标文件编制的影响,酌情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0(六)招标文件审核内
14、容:条款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评标与定标的方法和标准是否可行;经济标、劳务报价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条款是否存有显失公平或前后矛盾不一致的内容。第十二条标底文件编制与审核各单位、部门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发包内容,依据有关计算规则和计价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共同完成标底文件的编制。标底文件编制须附有标底构成明细表,完成标底文件编制的应由各单位、部门和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第十三条投标资格审核(一)劳务企业为公司合格供方或各单位、部门专项使用的,可免于资格审核直接参与劳务发包的组织活动。(二)劳务企业为非公司合格供方或各单位、部门专项使用的,须通过公
15、司一次性使用劳务队伍考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劳务发包的组织活动。(三)资格审核内容:劳务企业应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综合管理能力、信誉以及从业人员素质能满足施工要求;不存在受到市场限制情况;外地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施工的相关手续;是否为公司合格供方或通过一次性使用劳务队伍考核Q第十四条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且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务项目投标书(封面);2 .投标函;3 .法人授权委托书;4 .承诺书;5 .劳务报价书(经济标);6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7 .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二)投标文件的签署与递交1
16、.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内,将加盖公章和签署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署文件的,须附有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密封送达至约定地点。2 .投标文件提前接收时,招标人应在接收文件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签收日期和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开启。3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可对己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三)无效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无效投标文件:1.文件未按要求签署、密封或送达的;2 .无参会代表或参会代表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3 .参加会议的代表无有效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或两者不相符的;4 .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