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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基本情况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内铁路隧道施工是否需要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复函(浙人大法复(201
2、7)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件要求,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提请县政府建立“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责任机制,针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科学规划、绿色发展、事后监管等方面,明确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管理。常山县现行管理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71号),至今已经三年多,且出台时间早于上级文件,现必须调整或重新公布。本次政策起草,依据上级文件和规定结
3、合我县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完善常山县“工程采矿”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办法主要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工程采矿”的范围和情形;二是明确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监管与处置程序;三是明确了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明确了实施时间。具体内容简要汇报如下:第一部分:明确了明确了“工程采矿”的范围和情形。此部分是本办法的重点也是核心内容。“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4、、石、粘土矿产。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特征,以自用平衡、不流入市场为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规模,尽量减少土方开挖量,减少生态破坏。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确须设置采矿权的要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不设采矿权的“工程采矿”情形。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2)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采矿工程建设项目。(3)矿产勘查工程项目。(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第二部分:明确了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监管
5、与处置程序。(一)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中发现有富余矿产资源(土方)的,项目业主须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进行申报。(二)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具体由县政府统一授权县农投集团下属子公司泰安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安公司)负责实施。处置收益应在项目完成处置后由泰安公司向县财政全额缴纳,县财政局根据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进行上浮留存相应收益,剩余部分归还泰安公司以保障相应成本。项目业主、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运。(三)根据申报和其他线索,县资规局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开展现场联合踏勘,踏勘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处置与调剂方案,需进
6、行测量或勘测核实的泰安公司应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测量或勘测工作。实际处置量根据项目情况以测量或过磅为准。(四)泰安公司应通过门户网站将矿产资源处置信息进行公告。(五)处置完成后,泰安公司需将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给县财政局及县资规局存档备查。第三部分:明确了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结合基层治理,将保护矿产资源、防范违法开采等职责落实到网格员、网格长的重要职责;特别要强化村两委尤其是村主职干部“守土”责任,严防死守,对所在行政村域内发生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切实履行制止、上报、配合执法的义
7、务。(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多维度监管。发改、财政、资规、监管办、住建、林水要发挥职能优势,共同加强对工程项目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1)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督促项目业主加强项目初期的测量或勘测工作,对工程施工开挖砂石矿产及砂石料处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2)县发改局负责督促县级立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中同步开展矿产资源平衡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3)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石料处置收益监督管理工作(4)县资规局重点加强工程性采矿备案使用等对象的监管,发现工程项目矿产资源违规处置问题及时向县综合
8、行政执法局移交违法线索;提供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信息,为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支撑。(5)县监管办负责做好砂石料竞争性交易业务指导和平台保障工作。(6)住建局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泰安公司对矿产品的处置工作。(7)县林水局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行为的巡查和线索移交,并责令和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植被恢复。加强对林地项目改造的管理。(三)加强违法行为力度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生态保护常山分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等单位要依法共同打击违法开采,坚持便于执法取证、从快从重打击的原则,
9、主动依据各部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开采与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1)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面上巡查。重点加强面上非特定对象违法开采的查处,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行刑衔接。(2)县公安局要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加大对重大违法开采和违规处置、盗窃矿产资源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查背后的“保护伞”问题;大力支持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任何(个人或单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从快从重进行查处,同时进行生态追偿。(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的无证无照加工矿产资源行为。(5
10、)县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运输矿产资源超限超载、抛洒滴漏行为,发现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第四部分:明确了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将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纳入县政府对部门、乡镇(街道)考核,对查处的非法开采与处置矿产资源的案件,由县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及有关责任部门进行通报。(二)对不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职不力的相关单位与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在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中,建立容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宽容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鼓励担当作为,逐步完善和规范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第五部分:明确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五、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办法为征求意见稿,还未完成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六、集体讨论情况办法为征求意见稿,还未集体讨论。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