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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中明确提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明确提出了推行
2、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202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2023年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为推进包容审慎执法,规范全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适用不予处罚的要求,推动实现公正执法,起草了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o二、起草过程2023年10月中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参考江苏省、浙江省、青海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初步拟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底,发文向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内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三、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一)正文部分共十八条:一是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目的。二是明确了“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进行定义,及“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判定原则。三是明确了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及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明确了“首违不罚”的办理程序及执法过程中对“首违不罚”的痕迹化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