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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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制止和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本办法所指矿产资源主要包括平谷区常见的金、砂、白云岩、花岗岩、石灰石、砂岩、矿泉水、地热、粘土等。第三条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

2、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坚持依法管理、协同配合、全区参与、从快从全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以非法开采、加工和经营矿产资源的全产业链条为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组织、团伙参与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各部门要发扬斗争精神,形成整体合力,依法查处,坚决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第五条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金、砂、白云岩、花岗岩、石灰石、砂岩、矿泉水、地热、(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的。(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环评、水评、资质和技术检测等相关手续,擅自安装粉碎筛选机械、药

3、液浸泡提炼、混凝土搅拌、矿泉水生产、地源热泵(仅安装地埋管或使用地表水的除外)等设施设备用于加工、生产或使用矿产资源的。(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收购、销售)各类矿产资源和矿产品(成品或半成品)的;经营(收购、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个人为生活自用,可以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指定的范围内(临时采挖点),采挖少量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矿产。个人为生活自用,应优先使用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渣土(砂石、粘土)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采挖。临时采挖点不得设置在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

4、农田保护区、耕地保护空间,以及河道管理、铁路管理、燃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安全管控范围内;指定的临时采挖点按照“谁采挖谁治理”的要求,由村(居)委会负责监督采挖人及时进行平整和绿化。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七条平谷区成立“平谷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切实保护全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主要负责:(一)统筹全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二)研究制定全区年度矿产资源保护工作要点并组织落实;(三)牵头组织协调开展矿产资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四)调整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五

5、)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落实矿产资源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成立本级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确定。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含飞地)的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各村(居)委会结合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分布等实际,做好日常巡查、发现报告和配合执法等工作,对发现的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线索,立即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执法部门。第九条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的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水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统筹谋划、一体推

6、进;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依法履职、齐抓共管。第十条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执法工作实行牵头负责制,牵头执法部门负责各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牵头执法部门的查处需要和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平谷区综合执法工作规则中明确的“三协同”综合执法链,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补位执法,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存在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立即吹哨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一门主责、其他配合“,各执

7、法部门在查处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的工作中,发现违法主体同时存在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立即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执法。“部门要求、街乡落实“,各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的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将相关非行政执法的任务分解后,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第三章违法行为查处第十二条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按照分区规划和部门职责,查处工作牵头部门如下:(一)在河湖保护范围外(分区规划为水域保护区以外,或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河流水面以外)和自然保护地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二)在自然保

8、护地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三)在河湖保护范围内(含分区规划为水域保护区,或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河流水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由区水务局牵头并指导涉案现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三条对非法加工、经营(包括收购、销售等)矿产资源相关产品(包括经粉碎、筛选、切割、搅拌等方式加工处理后的成品或半成品等)行为的查处,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四条对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明知相关情况,仍然采购、使用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资质混凝土搅拌

9、站生产企业明知相关情况,仍然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含粉碎后的砂石、砂石料的提供单位或个人无法出具合法来源证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五条对无资质等相关手续的混凝土搅拌站按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对用于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运营车辆,按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由区交通局依托各固定检查站、流动检查点,以及各项联合执法活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七条对堆放矿产资源(含矿

10、产资源产品)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八条对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涉及土地承包、流转、出让、转让、出租等违法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区经管站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九条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同时存在涉及破坏农用地、破坏林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另案查处。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为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各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

11、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查处并抄备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时,应立即向区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先向区公安分局通报提请介入调查。第四章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在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执法过程中,对需要查封、扣押或登记保存的车辆、机械(设备、工具)等物资,由执法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区国资委保障提供拖车、司机、开锁服务及修理工,并组织实施转运和交接工作。第二十三条对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当事人及执法现场相关人员,拒绝配合调查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且公安分局参加现场执法的,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查处;执法过程中,突发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且公安分局未参加现场执

12、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报警后配合公安分局查处。第二十四条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不得为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案件查处工作。第二十五条对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涉嫌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成员单位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或在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工作中推诿扯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

13、正确履职的,从严从重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党纪、政务处分后,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成员单位负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利用典型案例,深入宣传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争取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第二十七条各牵头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收集举报线索。第二十八条平谷区人民政府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对群众举报非法开采、加工和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适当的现金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平谷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14、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义月义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平谷区整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砂石资源行为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11)30号)同时废止。附件平谷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狄涛区委副书记、区长副组长:唐朝辉区委常委、副区长成员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查违办、区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应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管站、

15、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国资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主任:王晓明 副主任:王岳 马占辉成员:倪维兵 马玉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副局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执法队队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执法队副队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执法一科科长郭建为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执法一科副科长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平谷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立足本职、兼顾相关、完成其他”的原则确定。具体如下:区委办: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申报的年度绩效考评事项,将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全区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区委常

16、委会审议通过后,统筹考评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办:负责按照区领导指示要求,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对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相关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对全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日常督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执法部门对涉案矿产资源(含矿产品)标的进行价格认定。区城市管理委:负责配合执法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场所涉及的供水、供电、供热等设施的处置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等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负责查处在河湖保护范围外(分区规划为水域保护区以外,或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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