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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一、加大项目招引力度1.鼓励引进内外资。对新引进外资项目,对投资主体按每实到外资10万美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实到资金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房地产除外),经认定后,给予投资主体1万元奖励,每增加Ioo万元再给予IoOO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属浙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再上浮20%。2加快推进多渠道招商。鼓励采取委托招商、社会招商等方式扩大招商渠道,对受委托协助开展招商工作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按协议约定内容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和项目落户奖励。3.着力盘活存量空间。对盘活镇村集体资产、闲置低效厂房等空间,引进符合镇产业
2、发展导向且有产出支撑的工业项目或重大项目(重大项目需经区级部门认定),给予项目引荐方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壮大规模1.扶持强企优企。根据企业当年销售、地方贡献等指标,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名第1位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排名2-3位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奖励,排名4-6位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的奖励。2.引导提档升级。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对实现月度上规的工业企业,每家再奖励2万元。3,鼓励成长型企业。对当年年度产值增幅超过区平均增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三、提升企业发展能级1.加大技术改
3、造。对当年内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目录且实际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单体设备不含税在5万元以上的工业制造技改项目,按照当年实际设备投入金额的1.5%比例进行补助,镇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金额为10万元。2 ,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力度,对首次列入市级及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3 .助推高企培育。对当年度新创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或重新认定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4 .深化“凤凰行动”。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新挂创新板企业奖励1万元,新转成长板企业奖励2万元,新转优选板企业奖励3万元。四、加快服务经济发展
4、1.提升对外贸易能级。对新引进(企业落户时间从上一年度第四季度起算),且当年进出口规模超2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给予3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上年度进出口总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当年增幅保持正增长且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按其进出口实绩给予每50万美元1万元、最高10万元的奖励。2 .引导企业上限纳库。对年度新上限入库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个体工商户每家奖励2万元;对实现月度上规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再奖励2万元。3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住宿餐饮企业
5、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其他服务业企业(航运企业除外)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4 .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对新设立以新建及从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开业运力在20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5万元。对新增货船在20000吨以上的,根据固定资产统计实际入库金额计算,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增加IoOO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 .鼓励开展农超对接。对宁波市级菜篮子基地的产品进入连锁超市及菜篮子配送的商贸企业,当年供应额达100万元以上,给予当年供应额3%的奖励,最高
6、不超过5万元;对农副产品网络销售企业,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当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五、夯实人才支撑基础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在本镇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研究生及以上一次性补贴2000元,本科生一次性补贴IooO元。6 .开展人才培养资助和奖励计划。鼓励企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市、区人才计划,完成人才项目的申报程序,经发展服务办认可,给予企业或机构2000元奖励;入选人才项目经发展服务办认可,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或机构最高IO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7 .加快人才
7、载体建设。建立市场化的引才选才机制,发挥人才中介机构等引才作用,鼓励引进国家、省人才计划专家落户郭州,年度引进5名以上人才(其中国家级、省级各不少于1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六、附则1.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因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2 .政策申报程序为企业按照奖励项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镇发展服务办、财审办联审,报镇党委、政府审议后兑现。3 .对全镇相关单位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奖励。4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