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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采购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实施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的采购工作。第三条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一)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二)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三)服务,是指除物质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评估等;(四)供应商,是指为公司各级企业提供工程、物资和服务的独立民事主体,分为内部供应商和外部供应商;(五)内部供应商,是指为公司各级企业提供工程、物资和服务的各
2、级分子公司;(六)外部供应商,是指除内部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七)各级分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并管理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以及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包括公司委托公司管理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八)采购人,是指实施采购的公司各级企业,其中以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称为招标人;(九)集中采购,是指对工程、物资或服务,以集中管理、集中比选等途径,通过招标、询比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价格或定价机制的采购模式。第四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采购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第五条采购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层
3、实施,多种采购形式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对于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应坚持基建即经营的理念,优先选择各级分子公司已经使用,且效果良好的材料和设备。逐步规范、统一各级分子公司所用设备、设施,以达到降低总体综合成本的效果。第七条各级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八条资产财务部为公司采购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制订;审核所属各级分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与计划;管理本板块供应商,组织开展本板块供应商评价;对公司、各级分子公司采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统计分析本板块采购数据;推进落实集中采购的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中采
4、购目录、采购文件、框架协议、合同范本的标准模板。各级分子公司须严格按标准模板落实集中采购工作。第九条公司部门采购分工: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办公用工程、办公用固定资产(不包括信息系统)、办公用品及会议服务、差旅、酒店等相关工程、物资和服务的采购。信息中心负责公司信息系统软硬件、信息化系统工程等工程、物资和服务的采购。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所需物资和服务的采购。第十条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应成立采购领导小组,明确采购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有关采购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分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公司相关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操作流程;(二)负责明确各级分子公司集
5、中采购管理责任部门,与公司资产财务部对接,落实公司交办的集中采购相关工作;(三)负责组织编制、提报集中采购计划;(四)参与公司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采购方案的编写等,并按批准的集中采购评审结果实施采购;(五)组织实施本企业负责的集中采购工作;(六)负责按公司要求定期上报本企业采购实施情况统计与总结报告;(七)负责本企业供应商管理,并按公司资产财务部的要求,配合完成公司层面的供应商管理工作;(八)在基建、改造装修项目中,负责配合公司工程管理部落实材料、设备的选型以及统筹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应按照需求、执行、决策、监督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内
6、部职能机构及工作岗位,实现专业化分工;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事前回避;采购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第三章采购方式及计划第十三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两大类:(一)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非招标方式包括询比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价采购等。第十四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限额标准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一)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除涉密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7、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原则上须通过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采购估算额大于(含)100O万元、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估算额大于(含)500万元的,招标文件事前报工程管理部备案。第十五条达到第十四条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邀请招标进行采购: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3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4 .受客观因素影响,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二)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 .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6 .已确定供应商短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7受客观因素影响,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8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达到第十四条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拟按照第十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公司
9、采购需求部门应会签资产财务部,报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各级分子公司应事先履行本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报资产财务部备案。需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履行相关程序。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直接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第十七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选择原则如下:(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询比采购:1.采购的工程、物资或者服务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9 .技术标准或要求相对简单,采购质量标准相对明确的;10 多家内部供应商满足要求的。(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
10、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3 .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科研课题外委或其他咨询服务;4 .多家内部供应商满足要求的。(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单一来源采购:1 .采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涉密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3 .因必须保证与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4 .技术难度大,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科研课题外委或其他咨询服务。(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选择竞价采购
11、:1 .采购需求明确或技术规格和标准统一,可以价格作为唯一竞争依据的,如废旧物资处置等;2 .规则明确,可以通过采购平台竞价的。第十八条采购人对采购频次较高或同类项目可通过建立短名单、集中打捆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率,发挥规模优势。第十九条采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超预算和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第二十条各级分子公司定期将本单位集中采购计划提报公司资产财务部,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应根据审批后采购计划确定板块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后,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在采购计划实施前履行相关程序。各级分子公司集中采购计划上报前,应履行本单位内部审批流程
12、。第四章招标方式采购第二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程序应包含如下主要步骤:编制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招标文件、文件澄清、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和发出中标通知等。第二十二条招标方案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方案,其中,公司招标方案由招标部门报公司党委会、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启动招标工作。各级分子公司招标方案应履行本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
13、方法,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方案还应包括邀请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等。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公司招标文件范本和审定的招标方案编写。招标文件应按照鼓励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设置投标人资格门槛,并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设置价格权重及计算方法,避免恶意低价中标。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采购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应在法定媒介上同时发布,内容应当一致,并保证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发布时限。(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选择不少于3家资质符合要求的、履约能
14、力强且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五条文件发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获取名单。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虬鼓励以电子保函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为提高采购效率,招标人可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文件澄清和异议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15、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家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从中投咨询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公司内部专家。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选用直接确定方式确定专家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少于8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第三十条开标(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开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二)采用网上开标的项目,以投标人上传到采购平台并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第三十一条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报告可能存在实质性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复核,评标专家无法参加复核的,经本人申请后,招标人可重新选取评标专家进行替换。第三十二条定标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公司首次或重新确定招标结果的,均需经招标部门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