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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提示与说明一、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二、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物业服务合同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物业服务
2、人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时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选择性条款中的可选项前用符号标示,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4表示肯定或者划X表示否定。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一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五、一方当事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为
3、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相对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悠字盖章,注明日期。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3-物业服务合同编号:甲方(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第届业主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物业服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明确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
4、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以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并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对业主的效力甲方与乙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将管理规约作为物业合同的附件。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物业使用人包括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第二条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居住物业(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公共物业(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坐落位置:市县(市、区)(路、街)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建筑面积: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
5、构成细目见附件二。第三条物业服务事项(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物业资料、物业服务资料、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业主:(二)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三)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四)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五)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绿化、园艺景观及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六)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七)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
6、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九)协助、配合政府和部门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十)协助、配合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十一)协助、配合政府和部门开展文化活动、创优活动、安全事务宣传和管理活动等;(十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可以就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合同履行状况的依据。第四条物业服务质量按照物业服务标准的级等级标准执行,附物业服务质量清单,详见附件五;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
7、结果,评估结果作为服务质量履行状况的依据。第五条物业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一)计费方式本物业项目物业费为以下第种计费方式:1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物业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2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费中按以第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口一月年在应收的物业费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2)每口一月年在应收的物业费中提取元的酬金;(3)Q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至少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二)
8、物业费标准物业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实测面积的,按照物业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收取。1 .居住物业类: 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元/平方米月 多层住宅(带电梯):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2 .其它物业类: 办公、写字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元/平方米月 工业园区: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三)物业费支付人业主(物业使人)承担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四)物业费构成实行物业费包干制的,物业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人的利润。实行物业费酬金制的,预收
9、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人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 .物业服务人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费用;9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本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是指中修是指O(五)物业费支付
10、业主的物业费从年月日起按月季半年支付。甲方、业主于每个支付费用周期起始日起日内支付物业费。逾期未支付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收物业费。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本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六)其它1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2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结清物
11、业费。物业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止。3 .乙方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费。4 .在本合同期内,业主依法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物业的物业费为元/平方米月。5 .本物业费构成包括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管理服务事项及服务成本。6 .(七)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1 .有产权车位、车库的机动车辆停放物业费:车位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一元/个月、地下车位一元/个月、封闭式车库一元/个月、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元/个月(其中包括物业费元/个月)的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所
12、支付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3 .其他车辆停放服务费:摩托车元/辆月;电瓶车元/辆月;自行车元/辆月;充电费用元/辆,月;元/辆月O以上1至3项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需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乙方不得收费。(八)物业费的测算清单作为本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六。第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一)归集、管理与使用1 .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2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3、按幢立账、按户核算。3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4 甲方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二)紧急维修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甲方应当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1 .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3 .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4 .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5 .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
14、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6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7 .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8 .甲方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三)申请紧急维修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由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不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2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3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
15、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4 .紧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甲方、业主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按照按第3项、第4项规定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公示。第七条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管理和使用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分别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卫生间等基本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门卫室、办公室、操作间、库房、值班或轮班用房与休息用房等),满足乙方工作的需要。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