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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快速检测制度为加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快速检测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 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场所。第二条市场开办者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 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 快速检测。第三条市场经营户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
2、品地理标志等质量安 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无产地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时,市场开办者 应当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四条配备快速检测设备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设置相对独立、面积适宜 的快速检测室,并有明显的标识,并结合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品种,配置与之相符 合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第五条检测室应当保证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保持工作台、地面的卫生, 温、湿度应当满足快速检测工作要求。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完善快速检测计划、抽样、检测、记录、公示、后 处理等程序,严格抽检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快速检测 手段作用。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人进行快速检测。市场快速检测人员
3、应当依 照抽检计划每日进行抽样检测,抽验数据建立台账备查。第八条检测室配备的检测试剂应当按照储存要求,妥善保管,专人管理。第九条市场检测人员抽检样品的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经营户应 当予以配合。对蔬菜、水产品等农残易超标的品种,应当增加检测批次,做到高 风险重点品种入市必检。第十条 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抽取样品时应当按照检测计划进行,由抽 样人员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并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第十一条样品的快速检测应当严格按照快速检测流程或方法进行。快速检 测项目应当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吊白块、孔雀石绿等检验项 目等。第十二条市场快速检测人员要对季节性、高危品种加大样品筛选密度。第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抽样日期、经营者姓名、样品名称、产地、检测项目、检测结 果等。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户应当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不合格食用农 产品的处置。对快速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暂 停销售,并尽快向当地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在检验结果 未公布之前,该批产品不得销售。第十五条经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禁止入场销 售,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市场经营户协议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并拍照留档,书面 通知上游采购商,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