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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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2、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第六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并符合天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

3、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及时补充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根据地方特色,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城市绿地建设责任:(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4、其投资绿化的资金计入建设成本;(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按规划

5、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先选用乡土和驯化的树种草种开展绿化,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第十六条加大城市公园绿地建设,推广微小公园、口袋公园、提升城市绿地生态功能,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拆违建绿、留白增绿等方式增加城市绿地。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和绿地应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

6、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明确养护和维护责任:(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三)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公园,由该单位管理;(四)居住区和开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五)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六)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理。各类绿地的管理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

7、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补偿,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原址重建。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向绿地

8、内焚烧物品、抛撒果皮、纸屑、易拉罐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在绿地上便溺的;(二)在树木上楔钉、刻划、攀折花木、剥皮、挖根、采花摘果、践踏绿地或因停放车辆、生火、铲草、采集籽种或标本而损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盗损花钵、花箱设施及花卉的;(三)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捕猎的;(四)擅自依树搭棚建房,或者在行道树树冠投影外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摊点,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五)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六)在树木和园林建(构)筑物或其他绿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的;(七)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9、的;(八)在公共绿地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和其他招牌的;(九)损坏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禁令标志、公益广告标志、绿地建筑物、雕塑物及其他美化物的;(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植物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取得合格证件。第二十四条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施工前,相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所有单位负

10、责承担。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管线安全、交通安全的,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七条城市中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确认:(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内种植的树木和城市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单位所有;(三)铁路、公路、水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部门所有;(四)居住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归建设单位所有,其中已移交的,归被移交单位或

11、部门所有并享有收益权;(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第三十条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应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五县县城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6月26日印发的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天政发(2018)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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