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规定(22023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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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管理原则、方式及范围(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实行统筹指导、分段管理、综合施策原则。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统筹推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由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照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

2、从业人员现场执业活动实施管理。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制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二)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采取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三)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场所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二、执业管理要求(四)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具备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拥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五)招

3、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保守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报告;协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六)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并列明。(七)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所代理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信息发布、开评标组织和交

4、易档案归档等相应责任,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处理异议和处理投诉等。(八)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本行业和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信息注册登记(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统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执业活动,需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上传(原件扫描后上传)以下信息:1.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信息;2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

5、同、注册执业资格和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3 .营业场所不动产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4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十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填报的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应当与行政监督部门已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信息相一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四、信息核查(十四)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信息核

6、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年度核查数量不低于信息管理系统机构注册登记数量的10%o(十五)信息核查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各类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 .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与原件一致;2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 .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网上查询或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5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信息管理

7、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6 .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十六)核查情况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3个工作日。(十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提起申诉的招标代理机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五、执业不良行为认定(十八)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下列执业行为被认定为不良行为:1 .依法必招项目不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公告内容含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或标准,在公

8、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与在其它媒介发布的内容不一致;2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3 .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4 .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执业活动时,未与代理机构签署劳动合同,执业身份与登记信息不符;5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6 .不按规定协助处理异议事项;7 .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定要求、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8 .未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9、和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少于规定时限,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9 不按本规定及时申报或者更新信息、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10.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六、考核管理(十九)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由执业不良行为认定和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等组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信息核查、执业不良行为认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二十)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考核管理。(二十一)对没有执业不良行为且进场交易行为评价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推介。对存在执业不良行为且进场交易行为评价不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二十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行业实际,对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和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面向社会公开。七、附则(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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