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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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水

2、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本办法第二条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

3、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及行政监督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具体负责省级直接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各市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4、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IoOO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依法对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报告进行备案,对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等方面

5、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开标、评标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备案;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前款所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交易模式,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电子平台为辽宁省公共资源一张网电子化平台水利工程交易系统(

6、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水利工程系统”,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操作应按照此系统要求执行。第九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项目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市场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第十一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

7、管理权限,负责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提出书面投诉。对按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第三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一般应当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负主体责任。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批复、核准,依法选择招标方式。第十四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

8、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在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后进行。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编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优先使用省水利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水利厅未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可使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前,招标

9、人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表),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一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未集中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采用电子交易模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平台提供招标文件下载;未采用电子交易模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下载/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10、且结束日不得为休息日。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

11、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下列违规内容:(一)设定市场主体的企业规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企业。(二)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以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三)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及财务指标要求。(四)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五)将国家己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

12、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七)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九)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十)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

13、容。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已发出的最高投标限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第二十一条对受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在相应地区投标资格行政处理、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招标人应当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投标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水利部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水利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辽宁平台)进行登记。本省依法

14、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以市场主体在水利部平台或辽宁平台公开的资质、业绩、信用记录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格、业绩、职称等信息,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的依据。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规定的时间、平台(地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采用电子交易模式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电子化平台水利工程系统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未采用电子交易模式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投标文件。

15、第二十四条采用电子交易模式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网上递交,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解密。采用非电子交易模式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电子化平台水利工程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

16、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化平台水利工程系统应当拒收。采用非电子交易模式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上述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第二十五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潜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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