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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物权概述名词解释题:1物权2物权请求权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OOO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O(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权利属于绝对权的有O。(考研)A地役权B永佃权C相邻关系D撤销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A建造房屋B接受赠与C买卖合同D生产简答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案例分析题11995年10月31日
2、,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56260元和美元11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Ioo万元,利息人民币17261283元、美元146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3、。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falv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fak范畴,是由falv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2物权请求权是
4、指权利人为恢更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答案:A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答案:B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
5、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一)多项选择题答案:AB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答案:ABCD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简答题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第二,存续期间
6、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第三,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都是主权利,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具有附随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第四,目的和SH功能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应当实际的占有物。而担保物权并非为了取得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不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要件。第五,客体不同。首先,担保物权可以以权利为标的,而用益物权不能。其次,用益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
7、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最后,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案例分析题(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falv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falv明确规定,而不能由falv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抵押
8、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falv、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第十三章物权变动名词解释题:1交付2更正登记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李男于1992年与张女结为夫妻,婚后不久,两人各出资5万元,李某的母亲贾某出资3万元,共同购买了张某单位低价
9、出售给职工的福利房。1999年两人感情恶化,遂准备离婚,同时贾某也因赡养问题与李某产生矛盾,三方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登记的户主,房屋所有权属自己B贾某主张:虽然房屋登记户主为李某,但他出资的钱是自己给他的,并举出确凿证据证明,故所有权应归自己C张某主张:房屋是单位的福利房,她才是真正所有人D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张某单位2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
10、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判决?O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D以上说法都不对3某房地产公司对该公司新开发的在建商品房进行预售。3月22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张某,并与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价款132万元以及分期支付价款的具体方式,合同约定在第二年年底将交房。同年5月19日,房地产公司又将同一房屋以168万元预售给赵某,赵某当即付清了房款。合同签订后,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第二年年初,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赵某,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下面说法哪一个正确?OA张某取得所有权,因为他与房地产公司的买卖合同在
11、先B赵某取得所有权,因为他已付清房款,房屋己经交付C赵某取得所有权,因为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D赵某取得所有权,因为房屋己经过户给赵某4甲大学毕业,遂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但因为还有两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约定借用该电脑两个月。那么甲交付电脑的方式为O。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实际交付D指示交付简答题简述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不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免除交付的义务,也不能擅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
12、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falv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2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选择题1答案:A本题依据的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2答案:B房屋的所有人出卖该房,就同一标的物分别同两个人达成协议。但是,同刘某的合同
13、签订后,因为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所以发生了移转所有权的效果。这是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且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旦移转就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郝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选B。3答案:D在本案中,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则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还享有期待权,该期待权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张某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在先,但未通过登记而取得产权,因此并不能说因为其买卖合同在先所以可以拥有产权。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falv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赵某取得所有权。但张某
14、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4答案:A本题考查交付的方式。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由甲继续占有电脑以代替
15、实际交付,正确答案为A。简答题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己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falv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falv行为,并且已经生效。第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该动产己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构成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其次,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再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最后,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第三,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己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第十四章财产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