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23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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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精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等相关部委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新时期水务工程高质量发展目标和任务,锚定“六水共治”的总目标。进一步加快海南省水务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水务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推动新阶段水务工程高质量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建设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二)工作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水务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履行好参建

2、单位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安全高效。加强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实施质量管理考核。建立健全针对各级政府和各责任主体的考核奖惩制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档案,调动参建各方对质量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全面推进水务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把市场主体质量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

3、,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健全诚信奖惩机制。二、主要内容水务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务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务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本指导意见中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务

4、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建设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各市、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务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1 .建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务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标准,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按工程规模和结构特点,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水务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参建单位的执行技术标准清单,对工程重点质量控制部位,要针对性的编制质量管理控制措施。2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全面落

5、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加强对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从严把好材料和产品入口关,强化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可靠,并建立合同履约管理台账。3 .全面压实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工程

6、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设备制造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 .严格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按照国家颁布或国际通用的标准示范文本,规范编制招标文件,

7、把工程招标工作关注的重心由注重企业资质、业绩转变为更加注重人员、队伍的能力、素质、业绩。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在招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施工质量优良等级要求和奖罚措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将质量目标分解到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工序,并与验工计价结合起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工程质量全程可控。5 .办理工程开工手续。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市政给排水项目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

8、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以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擅自施工。6 .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批准并在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生效。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水利工程目前尚无专门的图审单位,建设单位可委托图审单位邀请水利工程专业的专家对水利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后保存相应施工图审查意见、意见答复及施工图图审合格证(或合格意见书),并形成相应的工程档案材料以备质量监督机

9、构核查。建设单位应当项目开工前前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7 .实行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人员出勤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建设单位应每月底将监理、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情况录入省质量监督管理平台,每季度末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人员和单位上报省水务厅两信平台,对于在考勤记录中弄虚作假个人和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因重大疾病、离职等原因需变更的,需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变更。8 .实行责任主体公示制度。水务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当在工程

10、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9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对无法按原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部位,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手续。设计单位需凭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的评估结论进行变更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还应与项目法人签订补充设计合同,设计成果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10 .强化质量监督台账管理。建设单位要对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或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

11、改单位和责任人,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时限,确保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全面整改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开展“回头看”,针对没有按要求及时整改回复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严惩。11 .推行“首段工序验收、样板引路”制度。水库防渗工程、堤防工程、渠道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等项目可通过首段验收,树立样板质量,验收合格后作为整道工序的首件样板工程。该工序的其它部分均以该样板为施工指导,各施工方法均需按样板为标准,以确保该工序的各部分均达到样板的要求。12 .加强验收管理。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必须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并经监理抽检后,符合验收条件方可提请验收。参建

12、各方按照验收内容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到场进行验收。验收实行举牌验收制度,验收牌必须写明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人员和专业、验收结论等,验收结束后参加验收人员集中举牌拍摄水印照片作为备查资料,坚决杜绝“后补”签名的现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没有举牌验收照片作为备查材料的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不得给予核备。建设单位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与质量核备的其他材料一同报送项目的质量监督核备,每季度将验收结论汇总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3 .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检测数量。

13、并将检测计划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等进行质量检验。14 .加强档案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参建单位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资料。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活动及事件,原始地形地貌,工程形象进度,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工序,关键部位,地质、施工及设备缺陷处理,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勘察重要芯样,设计变更、工程验收等,必须形成照片和音视频文件。照片和音视频文件应能体现施工前、施工过程和施工后的形象对比,能够清晰反应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履职情况。建立健全水务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

14、后,办理移交手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档案检查和指导工作,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1 .建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勘察设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勘察、设计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2 .严格执行终身责任制。勘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始至终对勘测设计全过程负责。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需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履行承诺情况应记入建设单位的信用档案,纳入诚信动态管

15、理体系。3 .严格执行校审批制度。勘测设计单位应制定项目校审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勘测设计人员自检、校核、审查、核定、批准等职责权限,并制定相应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文件层层严格把关。4,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成果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考虑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供工程质量优良、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社会认可的勘察设计成果。5 .参与施工图交底。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会,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要点、技术标

16、准、设计要求编制设计交底文件,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主要设计负责人现场对参建各方进行交底。6 .加强现场履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根据项目情况派出技术水平较高、专业齐全的设计代表驻工地现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设计问题,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服务并形成现场服务工作记录。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1 .建立项目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求,建立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项目部),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质量管理技术人员,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更换,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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