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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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XXXXCCSXXXX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XXXX-2023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industry(征求意见稿)2023-XX-XX发布2023-XX-XX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3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6实施与监督5,11刖百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安徽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环

2、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引导汽车维修行业优化生产工艺和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木文件时,应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兵兵、高连芬、江繁、崔育宝、何永杰、刘桂建、王鑫、许峰、费奕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

3、0XX年XX月XX日批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维修经营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本文件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在本文件规定生效的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恶臭污染物不适用本文件,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

4、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GB/T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24409-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

5、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Z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HJ 584HJ 604HJ 644HJ 734HJ 759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重量法H

6、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炫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IO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汽车维修经营者theente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本文件中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指符合GBZT16739.1和GB/T16739.2中的相关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

7、的汽车维修经营者。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嫌(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3非甲烷总煌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4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

8、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5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6密闭空间closed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3.7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

9、、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3.8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3.9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10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或备案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 11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或通过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4大气污染物

10、排放控制要求3.1 实施阶段3.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3.1.2 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本文件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1.3 排气筒设置要求、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4. 2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下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应符合GBZT38597规定的要求;GB/T38597中未做规定的,应符合GB24409规定的要求。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用途时,应符合各要求中最严格的含量限值。4.3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3.1 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I

11、的规定。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苯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苯系物a103非甲烷总燃204颗粒物10a.含苯的单环芳烧,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的合计4.3.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水性涂料和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s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除外。当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设施有不同排气筒排放VOCS时,应合

12、并计算。4.3.3 当VOCS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ZqO/Z(C 后 /)Z(C前 X。Qoo%式中: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Clt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l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放流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坛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放流量,m3ho4.3.4 V

13、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符合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要求的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I二氧化硫5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2氮氧化物15043.5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

14、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式中:PM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P娱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OM干烟气基准含氧量,%;Ch干烟气实测含氧量,%o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3.6加热炉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4

15、.3.7汽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台账,每月记录使用VOCS物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5年,供主管部门查验。台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每种VoCS物料中VOCS的含量,VoCS物料每月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回收和处置方式,涂料中VOCs含量以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b)企业应通过DCS系统或其它方式记录生产工艺设备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污染治理设施的记录台账应包括运行参数、进出口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停运时间等。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与更换量、操作温度等;热力燃烧装置应实时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和烟气含氧量等;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等;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0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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