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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清单序号材料名称一、基础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2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3本年度纳税证明4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5企业承诺书(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其他前海管理局要求的材料(如需)说明:申请机构均需提交上述基础申报材料。二、金融配套补充材料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如有)2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与资金到账凭证3申请租房补贴配套扶持企业,需提交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与实施细则出台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的租金发票(疫情期间减免的租金
2、不予配套)说明: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落户前海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配套扶持,已开展的其 他业务及事项不列入申报范围。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补充材料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2专业子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四、安家补贴补充材料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2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提供唯一深圳市级分公司材料五、跨境业务补充材料(一)跨境股权投资补充材料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 席会议办公室的批复文件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提交:(1)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公司章程
3、)(2)公司制出具最近一期验资报告(3)合伙制出具银行托管协议与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4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提交:(1)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额度的批复文件(2)托管银行的流水(二)跨境发债补充材料1境外发债的,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2债券募集说明书3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款凭证4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出具的债券发行募集完毕材料(附有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的营业执 照和执业许可证)5境内发债并用于港资企业的,需提交募集资金用途说明6发行绿色债券的,需提交相关材料(三)本外币资金池补充材料1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开展人民币资金池
4、业务的备案通知书或深圳外汇局出具 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备案通知书2与银行签署的业务协议或确认书3上年度资金池展业规模说明及主办银行流水说明:1.展业规模为资金流入加资金流出金额;2.以外币计价的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平均汇率全折人民币进行 申报。(四)跨境金融资产转让补充材料1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备案文件材料(如有)2金融资产跨境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如有)3资金划转凭证说明:以外币计价的跨境金融资产转让,原则上以转让日汇率全折人民币进行申报。六、仓I业投资补充材料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文件2投资合同(协议)3被投资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
5、企业证书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接受投资当年的审计报告(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证明 材料(证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七、外商独费私募证券投费基金补充材料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2基金合同3托管户资产证明八、金融科技补充材料(一)金融科技子公司补充材料1金融科技子公司股东的材料2验资报告3开展金融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充材料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验资报告3企业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4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审计报告(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证明为持牌金融 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5
6、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前海纳税证明九、知识产权融资补充材料1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中国商标网查询证明等相关文件2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3银行流水证明与结清贷款函十、上市融资补充材料1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需提交证监会出具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2获准上市的企业,需提交(1)上市公告书(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公告(3)境外上市的企业,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需提交:(1)新三板公司代码(2)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需提交新三板公告或有关文件材料十一、区域性股权市场补充材料1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出具的允许挂牌发行创新型融资工具的备案通知书2发行结果(产品成立)公告和资金到账材料十二、金融会议补充材料1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有)2策划方案3举办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附有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4绩效总结报告十三、行业协会补充材料(无补充材料)十四、金融创新补充材料(无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