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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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四号)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0日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

2、特别保护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三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县级以

3、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

4、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以及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成年人发现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涉及未成年人检举、控

5、告或者报告等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置。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八条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

6、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实施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

7、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及时就医;关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状况,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居家、出行和户外活动的安全,避免发生触电、烫伤、跌落、溺水、动物伤害、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伤害。第三章学校

8、保护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应当履行学校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加强学生日常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发现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存在严

9、重心理健康问题的,及时向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学校应当做好心理或者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保护工作,不得将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作为学生综合评价和升学等的参考依据。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弱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矫治。第十九条学校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执行有关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加重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利用资源优势实施课后育人活动,加强安全保障,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第二十条学校、幼

10、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用品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制订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

11、、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提供必要帮助;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2、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方式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或者无故缺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必要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报告。寄宿制学校学生擅自外出、无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

13、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依法开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服务和培训业务,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考虑未成年人需要。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

14、救护未成年人。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和知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十九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一)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

15、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审慎适度,不得非法使用、加工和传输。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

16、工作者开展下列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专业服务:(一)科学普及服务;(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三)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服务;(五)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专业服务。第五章网络保护第三十四条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学校和有关方面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引导未成年学生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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