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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实施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情况的调研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一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于10月18至19日,组织工委委员和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带领下,对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走访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重点实地考察了中村水塘移动式污水处理站、黄五组移动式污水处理站和污染治理工程。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条例实施的进展和成效自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条例,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水、加强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修复水生态功能等方面做
2、了大量的工作,努力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活环境。(一)建立河长体系,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全市全面铺开实行河长制。为确保河湖长治久安,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我市建立了由市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长,市长担任总河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级河长,全面覆盖市、区、村三级的河长体系。全市落实市级河长6人、区级河长37人、河段长107人。实行河长制后,河道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监督等工作任务都有专人负责落实,有效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二是根据条例第五条,明确各部门的主体责任。一年出台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内河湖水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市年河长制工作要点、市河长制会议制度、市河长制
3、工作督察制度和市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水务、环保、住建、园林环卫、国土、规划、综合执法、海洋渔业、林业、科工信、交通、海事等部门在内河湖生态保护治理管理方面都明确规定了职责任务。(二)实行环境监测,加大治理力度。一是开展地表水常规监测。我市目前共有12个地表水常规监测断面,其中国控监测断面4个,分别为大隆水库出口、崖城大桥、藤桥东河大桥和妙林监测断面;省控监测断面8个,分别为赤田水库取水口、雅亮、岭曲村桥、南塔电站、三道四队、集贸市场桥、三道镇合口桥和海螺村监测断面。国控监测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控监测断面逢单月监测一次,每月监测结果均按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二是开展城镇
4、内河(湖)水环境质量监测。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对需治理河流的18个监测断面开展水质监测。目前,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已完成,监测结果均按要求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布。此外,市环境监测站对河水质开展了加密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周2次,监测断面增加到8个,截止目前已印发95期水质监测周报。年11月以来,针对联合排查出来的11条河湖18个监测断面水体存在的331处水污染问题,我市通过采取外源清除、面源防控、截流并管、建设一体化处理设施、扩建厂网、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河道综合整治等综合措施,全力推进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已整治200处,剩余131处正在整治中,城镇内河湖水污
5、染治理取得了良好成效。据最新环保监测显示,18个监测断面中,已有等9个水体污染物明显下降,达到治理目标。(三)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态修复治理通过新建、扩建水质净化厂,全市污水处理总规模从17.5万吨/天提升至27.8吨/天;新建污水管网213.4公里,主城区污水管网总规模从351公里提升至564公里;配套污水提升泵站51座、移动式污水处理站32座,完成污水排放口整治203个。实施东岸湿地公园、腊尾山塘、白鹭公园、鸭仔塘水体整治、抱坡溪河段等水体治理工程;推进烧旗沟、白水溪、青梅港等水环境治理工作;采用PPP模式整治491个自然村农村污水。今年,我市18个内河(湖)断面最高达标数为8个,
6、达标率为44.4%,截至9月份,断面达标数总计31个,月均达标率为19.1%。与去年同期相比,达标总数增加了7个,达标率上升了4.3个百分点,水质整体持续改善。通过清淤、疏浚河道,沿河进行绿道系统、截污治污、增设运动休闲设施等生态建设,河流水系得到优化治理。实施海绵化建设、恢复湿地功能,打造以河为串联的两河七园城市水生态体系。东河生态修复工程、海坡内河水系连通工程、高园水库大茅河连通工程和西水中调工程等建设,贯通了河流生态通道,补充了主城区河流生态基流,更好改善了河流水系的生态环境。(四)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市水务局通过深入巡查、执法处罚、集中约谈、媒体曝光和关停等方式,集中严厉打击
7、违规违法排污行为、河道非法采砂等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河湖生态环境。截止目前,市水务局与各区开展联合打击整治非法采砂活动20次,出动510人次,取缔24个非法采砂点,处理采砂相关设备14台,罚款2万元。市环保局立案查处45家河不规范排污企业,罚款约462万元;集中约谈21家排污企业,促使排污企业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各区政府采取措施,清理养殖场186户,处理生猪1.56万头,清理77处5800吨河道垃圾,拆除沿河违法建(构)物901栋81473平方米处。市海洋局牵头,搬迁港渔船1400多艘,清理三无船舶76艘,清除废弃船舶167艘,处理废弃渔排及平台共2.4万平
8、方米。公安机关一年打击处理河非法捕鱼、钓鱼行为27次,行政拘留7人。二、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撼山易,治河难,我市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一)对落实河道保护管理法规重大意义的认识尚有差距。有些地方和部门把握河道保护管理法规的深度还不够,对贯彻实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重形象轻功能等倾向,依法科学治河的理念不强。存在不合法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现象,影响了河道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仍然存在居民生活污水排河、生猪集散地活禽屠宰地污水排河、沿河部分排污口还未完成治
9、理、排水口及泵站溢流口出现溢流等现象,严重影响我市河水质的整体改善。(二)河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的要求。目前我市水质达标有波动,个别断面水体达标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弹,时常出现达标与超标交叉的情况。一是水质达标有波动。妙林断面、桃源河断面出现达标与超标交叉的情况;海螺断面常年不达标。二是135处(其中反弹点10处)内河湖水存在污染问题。在妙林监测断面,居民生活污水通过田洋沟渠排河。在海螺监测断面,生猪集散地、活禽屠宰地污水排河。在桃源河断面,流河水位影响观测排污口,一些排污口未完成治理。三是雨污分流管道建设滞后,个别污水处理厂容量不足,主城区一些排水口及泵站溢流口出现溢流现象。海螺断面水质的污
10、水排放口共有12处,雨污分流不完善导致雨污混排放量约7500吨/天)进入河道。四是海水类河段受区域开发程度及人口密度分布影响,水质波动较大,整体达标率较低,治理难度大。(三)河道管理难度加大,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害河道生态行为,但由于经济利益、社会因素和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河道执法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遏制。一是受采砂高额利益的驱使,加之水利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河道非法开采、盗采砂石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非法占用河道的现象有所抬头,部分占河项目阻水严重,直接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四)部分河湖岸线未确权,给河道治理带来不
11、便。一是中小河流具体管理范围没有划定,政府各部门之间、河道管理机构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在管理的责任义务方面不明确。有的河道管理范围虽然已经划定,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有的区域河道土地权属存在交叉。二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区河道管理权限未合理划分,责任主体也不明确,有待落实河湖岸线的划定。三、意见建议(一)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河道生态保护管理的认识。加大对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形成浓厚的河道生态保护氛围。通过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促进公众高度重视河道保护管理法规的贯彻落实。也要通过让更多居民及游客了解条例规定,如现场播
12、放市河道生态管理条例广播,安排咨询展台,向市民和游客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接受市民、游客的相关咨询等,扩大条例的影响力。(二)进一步加强对河道污染的治理,提高河道整治建设的科学水准。一是要全力推进内河湖水环境治理工作。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一河一策的要求,对标治理,综合施策。采取在河道适宜区域放置浮岛、曝气、生物植草等措施,结合清淤疏浚,恢复和构建水生态链,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加快水质改善。同时湿地公园建设要同步实施水环境措施,发挥湿地净化水体功能。实施水系连通,增强水动力和提高水体交替能力,把死水变活水。二是加快配套工程建设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污水管网建设和垃圾收集转
13、运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加快实施红沙二厂、荔枝沟二厂、亚龙湾二厂、国际旅游岛人才城厂等污水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推进大茅河、东河、亚龙溪、漳波河等河道综合整治。结合棚户区改造完善城中村、城边村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河道生态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河长制建设。切实发挥属地管理,强化各级河长的责任担当,落实河长巡河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强督查督办、问责、通报、责任追究,确保治理任务有效落实。加强各部门协同作战,合力治污。畅通投诉渠道,落实社会监督。二是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各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河道生态环境安全。结合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调整理顺执法体制,整合和壮大执法力量,提升执法工作效率。(四)覆盖农村,控源截污。要不断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通过采取截污纳管、建设一体化处理设施等,加快推进采用PPP模式对自然村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加强不规范养殖场的管理,清理河道垃圾。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实行日巡、周报的常态化监管闭合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