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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委会的会议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一般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次数和时间召开,每年至少召开4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首月上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四)街道、社区要求召开的。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物业管理活动重大事项的,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
2、或党员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邀请社区党组织派员列席,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召集和主持的,可以由街道或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日将会议内容、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用艮告社区,邀请社区列席,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社区的意见建议。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须进行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报告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