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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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室,负责向保障房中心报送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申报工作、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费用预算审核和核销工作。第三条公司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证照由保障房中心统一保管。第四条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每年年底前,根据保障房中心通知,公司综合办公室收集各部门、项目部、所属企业下一年度的出访计划,汇总并初步审核,经公司领

2、导审批后,报送保障房中心审批。第二章审批及办理原则第五条业务分类因公临时出国(境)分为随团、组团两类。(一)随团是指出国(境)人员参加非本系统或非本单位直接组织的跨省市、跨地区、跨部门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又称:“双跨团组”)。(二)组团是指出国(境)人员参加本系统或本单位直接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以上两种因公临时出国(境)类别,均须严格按照保障房中心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流程办理。第六条审批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合理安排公务出访活动,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核出访计划,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二)计划报送。出访计划内容包括

3、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费用来源等,对于双跨团组需另行说明。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出国(境)团组、人员总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等。(三)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解决本单位经济、技术、管理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一般性和重复性的考察、访问、培训等活动,不予批准。不参加名目繁多、内容空泛的各种研讨会、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会议或类似活动。(四)出访人员结构要合理1.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注意提高团组质量,按照精干内行的原则组团。团组人数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原则上不超过5人,不准把出国当作一种待遇,搞照顾、轮

4、流派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必须是执行其分管工作,并要与其职级身份相称。2 .不准领导干部索要、挤占所属企业出访名额,不准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搭车”出访。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3 .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并在市属医院体检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五)出访时间安排要紧凑严格控制出访国家数量和在外停留天数。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

5、或地区,不入境的除外,下同),赴拉美、非洲开展经贸合作、推动国内重大装备和优势产业走出去任务,3个国家不超过11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赴其他国家出访的,出访3国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六)按规定程序如实申报出国(境)任务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类因公事项的申报手续必须完备,所报内容如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在外活动安排、出访人员身份、邀请或接待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开支项目等必须

6、真实、准确。同一出国(境)团组,不得化整为零,分头报批,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在外行程须与出访任务相符。申报事项一经批准,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申根签证国家,不得擅自绕道或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七)邀请单位要适当,邀请函要真实。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且信誉良好,具备相当实力,能够胜任出访团组完成各项任务的要求。邀请函要真实,除特殊情况外,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八)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出访行程安排要经济、合理。费用标准要严格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将

7、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转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对于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予核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企业摊派、转嫁出访费用。如需一次出访2个或2个以上的国家,应尽量选择邻近国家,并选择经济路线。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变相公费旅游。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以保障房中心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为准。(九)因公出访须通过因公审批渠道办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普通证照出国执行公务。(十)严禁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政

8、审材料;严格履行一人一照(证)制度。(十一)各单位应重视对本单位派出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外事纪律的管理,在出国(境)前要进行一次政治及外事纪律、安全教育。第三章工作办理流程第七条提交出访相关请示文件公司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需要提前向保障房中心提交请示及行程安排,获批后方可进入办理环节。各单位有因公出访需要时,首先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提交为XX同志办理因公赴XX(国家/地区名称)的请示(红头文件形式,以下简称: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出访事由、出访地点、全部出访人员名单、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处级以下人员出访,需附出访人员个人简历。公司综合办公室将请示的相关材料报保障房中心审批。提交时间原则

9、上应提前90天,出访特殊国家和地区应提前6个月。第八条申报出访任务的单位安排专人配合保障房中心外事专员办理。准备首次申报材料(申请批件)。以上两类请示获保障房中心同意批准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通知各单位,依保障房中心要求,准备并递交首次申报基本材料。第九条提交纸质材料。各单位人员出访由各单位专(兼)职外事管理员配合,将需要提交的首次申报纸质材料收集齐全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报送保障房中心。第十条准备二次申报材料(护照、通行证申领)。首次申报成功后,申报出访任务的单位按照公司综合办公室要求准备并递交护照、通行证申报材料。第十一条递交签证材料。签证申报所需材料,根据实际出访国家使馆要求提供。公

10、司综合办公室配合保障房中心向市外办提交签证申报材料并缴费。第十二条签证材料预约签字。依据公司综合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团组人员到市外办大厅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第十三条领取出境文件。签证办理成功后,根据公司综合办公室通知领取证照、出境证明等材料并缴费。第十四条出访前登记。取得证照、签证、出境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访前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出访归来出访结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综合办公室归还因公出国(境)证照;15日内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及出访成果表。第四章证照管理第十六条管理范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因公证照实行保障房中心统一管理。证照包括:公务普通证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APEC商务旅行卡。目前暂不

11、包括赴台证。第十七条因公证照、港澳通行证在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方可办理。第十八条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条件公司管理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该APEC经济体地区或国家无法办理工作签证(注),且出访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APEC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记录的人员,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报至保障房中心。第十九条证照领用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前,证照限各单位专(兼)职外事管理员及持照人本人领取,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证照领用期间,各单位专(兼)职外事管理员要自留证照首页扫描件。第二十条证照归还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结束,所持公务普通证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

12、证、APEC商务旅行卡须在回国后5天内上缴公司综合办公室(遇节假日延续)。持公务普通证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若因故未能出访成行,须立即上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并交还领用的证照。第二十一条个人长期持有因公证照长期在外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长时间持有因公证照,须通过公司综合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在境外长期使用证照。本人长期持有证照人员,因休假、探亲等原因,回国、回京停留超过7天的,需向公司综合办公室履行证照归还手续。第二十二条证照损毁、丢失、被盗等情况出国人员要妥善保管因公证照,防止被盗或丢失。若证照在国外损毁、遗失或被盗的,当事人要及时报告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若在

13、国内丢失,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同时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公司综合办公室。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规定追究持照人的责任。根据市外办相关规定,发生证照损毁、遗失或被盗,需提供如下材料:公安机关(使、领馆)出具的受理备案文件(原件)、持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持证人个人检查,如在任务有效期内的,还需提供任务批件复印件。市政府外办注销其损毁、丢失证照,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最短1个月)停止为其颁发新证照。第二十三条证照损毁、丢失、延迟上缴等情况的处理在证照管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发生证照损毁、丢失、延迟上缴的情况,属于故意、恶意违反证照管理规定的、给公司和企业造成损失的,

14、公司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证照注销证照有效期不满足出访国家要求,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其协调办理原证照注销、新证照申请手续。持有因公证照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及时上报保障房中心,由保障房中心为其办理证照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证照移交根据市外办相关规定,过期证照、注销证照可由本人保存,保障房中心不再进行统一管理。由保障房中心通知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相关证照移交手续。第二十六条任务取消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办理过程中,如各单位出访计划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综合办公室取消任务。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已获批准,市外办批复已出的情况下,

15、各单位出访计划有变化,各单位必须在该任务办理成功后的3个月内报至公司综合办公室,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向保障房中心提交取消任务申请,并向市外办申请取消任务、修改批复。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外事管理规定,但情节较轻、造成影响范围较小者,给予批评、警告、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其因公临时出国(境),并给予经济处罚等处分。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外事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由各级纪检部门按照公司问责追责办法进行追责。各单位对违纪事项及个人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和纪检部门。第三十条各单位责任部门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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