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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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0)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

2、(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3、,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

4、文件。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及招标文件要求主持开标会,及时答复或处理开标出现的异议,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纠纷。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协助招标人在XX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管理子系统抽取评标专家,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服从管理,不得擅自出入评标区;不得发表任何带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与评委私下交谈、明示、暗示或干扰评委评标;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情况信息。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收集项目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十三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有关规定分别对

5、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后,给予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综合评分。具体评价内容、标准及得分按省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实行扣分管理。不良行为按性质划分为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严重不规范行为、一般不规范行为和轻微不规范行为等4种类型,并根据不良行为发生次数分别扣分。具体详见附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标一评常态化综合评价,并按照一标一评相关要求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第十五条被评价为具有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对评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

6、核实,如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不良行为的评价。第十六条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中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情况得分以12个月为更新周期,于每年7月1日前完成更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及时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或指定网站对外发布,并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XX市信用信息系统。具体上传方式按照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操作要求执行。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信用档案,对诚信典型和连续12个月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实行守信激励措施,减少抽查比例。对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7、且连续12个月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实行守信激励,评选诚信代理企业并公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招标投标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重点检查。第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三)招标文件编制与提供、评标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四)中标人通知情况;(五)答复投标人质疑(或异议)、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情况;(六)档案管理情况。第二十

8、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受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禁止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进入交易平台代理招标业务,停止前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相关

9、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不按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附件: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附件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不良行为性质不良行为表现不良行为记录或录入部门扣分处理标准(-)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1.违反法律、法

10、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市县(市、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每发生1次扣30分2.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3.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逾期接收投标文件。4.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5.泄露应当保密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6.在工作检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工作业务调查、工作检查等或在调查、工作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7.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 )

11、严重不 规范行为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或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或评标,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最终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的:(1)投标截止时间前,无合理理由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的;(2)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3)在评标过程中暗示评委或干扰评委评标等不当行为,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4)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5)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6)因

12、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执行的;(7)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事件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或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加以制止的;(8)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9)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重新组织招投标的;(10)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威胁、恐吓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导致影响其招标工作正常开展,并经交易中心书面核实确认的;(11)在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报告监管部门的。(12)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领取招标资料,或代

13、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报告监管部门。(13)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导致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的。市县(市、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每发生1次扣10分市县(市、区) 住建局、水利局、交 通运输局、农业农村 局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情况的。3.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市县(市、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三)一般不规范行为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虽未最终造成招标、投

14、标、中标无效,但产生不良影响的:(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并且没有将与示范文本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之处全部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2)投标截止时间前,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经过纠正后方接收;(3)招标文件部分与合同条款部分前后约定不一致;(4)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不符合主管部门要求;(5)因招标代理原因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严重影响开标的;(6)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重新组织复核的;(7)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8)在评标过程中暗示评委或干扰评委评标等不当行为

15、,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9)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的;(10)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的;(三)发出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中标通知等数据电文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的;(12)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13)未按要求在交易中心及其他法定媒介网站发布项目的澄清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等。(14)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威胁、恐吓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导致影响其招标工作正常开展,并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书面确认的;(15)招标项目截标时间已到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时到达开标现场的;(16)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过程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虽未最终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但产生不良影响的。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每发生1次扣4分2.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不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市县(市、区)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更正澄清文件等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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