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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二条业主大会印章用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印章用于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并由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后使用。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应指定由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或聘请的专职秘书负责保管印章。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业委会资讯。第五条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
2、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第七条印章遗失的,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书面报告街道、社区,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并按规定重新刻制印章。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应每月检蛰印章使用登记情况及相关材料,确保印章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