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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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疫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2.2 区县组织指挥机构2.3 应急指挥机构3 监测、预警、报告和认定3.1 预警3.2 社会单位和个人报告3.3 疫情认定与报告3.4 信息上报流程图4 应急响应4.1 响应原则4.2 先期处置4.3 响应分级4.4 响应措施4.5 响应等级调整4.6 响应终止4.7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4.8 处置记录4.9 应急响应流程图5 后期工作5.1 维护稳定5.2 社会救助5.3 恢复生产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与资金

2、保障6.3 通信与交通保障6.4 技术保障6.5 卫生防护保障6.6 宣传培训和演练7 附则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7.2 预案管理7.3 预案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效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以及国内其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预警响应。1.4 工作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1.5 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11级、11I级和IV级重大动物疫情。1.5.1 I级重大动物疫情口蹄疫疫情:14日内在15个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生,或有50个以上疫点。非洲猪瘟疫情:21日内在10个以上区县发生,

4、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内在10个以上区县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小反刍兽疫疫情:21日内在10个以上区县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已消灭的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又在我市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I级重大动物疫情。1.5.2 11级重大动物疫情口蹄疫疫情:14日内在8个以上、15个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区县发生,或有30个以上、50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流行。非洲猪瘟疫情:21日内在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高致病性禽

5、流感疫情:21日内在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发生,或有1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小反刍兽疫疫情:21日内在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发生,或有1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瘟、新城疫等二类动物疫病:1个潜伏期内在10个以上区县呈暴发流行态势。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11级重大动物疫情。1.5.3 DI级重大动物疫情口蹄疫疫情:14日内在2个以上、8个以下区县发生,或有5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O非洲猪瘟疫情:21日内在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内在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发生,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小反刍兽疫疫情:21日内在2个以

6、上、5个以下区县发生,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瘟、新城疫等二类动物疫病:1个潜伏期内在2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呈暴发流行态势。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ID级重大动物疫情。1.5.4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口蹄疫疫情:14日内在1个区县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非洲猪瘟疫情:21日内在1个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内在1个区县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21日内在1个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瘟、新城疫等二类动物疫病:1个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呈暴发

7、流行态势。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1个潜伏期内在1个以上区县呈暴发流行态势。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IV级重大动物疫情。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由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和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市防治动

8、物重大疫病专家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常态化下主要职责为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等。2.2 区县组织指挥机构区县参照设立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承担属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相应职责;比照市专家组组建本级专家组。2.3 应急指挥机构突发I级、11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区县指挥部转入应急状态,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组、技术处置组、疫情监测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突发11I级和IV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县指挥部转入应急状态,区县指挥部下设上述各工作组,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处

9、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区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市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为:综合协调组: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综合协调和疫情处置信息汇总报送,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等。专家组:常态化下的市专家组转入应急状态,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等级认定及应采取的技术处置措施建议,负责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等。技术处置组: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单位参加,在专家组指导下,负责对染疫动物进行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源;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等。

10、疫情监测组: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林业、海关等单位参加,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排查、监测,做好病人诊治、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等。秩序维护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负责对疫区、疫点进行隔离、封锁,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做好疫区治安和现场安保工作,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等。舆论引导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网信、农业农村等单位参加,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和报道工作,开展防疫科普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等。应急保障组: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商务、卫生健康、应急、通信管理、邮政管理、铁路、民航等单位参加,负责提供物资

11、、资金、通信、交通和卫生防护保障等。善后工作组:由疫情发生地区县指挥部牵头,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和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事件调查组: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安、卫生健康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追踪、追溯调查,认定性质,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等。3 监测、预警、报告和认定3.1 监测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日常监测信息和可能导致疫情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识别与登记、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海关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

12、、资源共享。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判可能发生I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红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11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橙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In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黄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IV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蓝色预警。3.2.2 预警发布(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发布。接壤其他省级行政区域的区县可能发生疫情时,由市

13、指挥部办公室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向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情况。(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3)发布渠道。市农业农村委通过公文交换系统等方式向可能发生疫情的区县及其周边区县、存在关联的区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3.2.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区县指挥部应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研判、开展部署,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做好疫苗和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采取排查、监测、消毒、紧急免疫和调运监管等防控措施,防止

14、疫情发生及蔓延。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单位及时互通信息,严密防范,落实各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措施。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风险可控或者风险已经解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有关措施。3.2.5 预警流程图3.3 社会单位和个人报告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书面或来访等方式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区县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15、机构应当设立疫情报告公开电话(市指挥部办公室公开电话:02389133333)o3.4 疫情认定与报告3.4.1 疑似病例诊断及报告区县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经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判定为疑似病例或其他需要报告情形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2小时内报区县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将有关信息和样品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指挥部办公室确认为疑似疫情或其他需要报告情形的,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县指挥部,并同步报告区县政府。需要报告的情形:(1)疑似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2)疑似发生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或疑似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新传入动物疫病;(3)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态势;(4)农业农村部规定和市农业农村委要求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报告内容包括:疑似疫情或其他需要报告情形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动物种类、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3.4.2 疫病确诊及报告经市动物疫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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