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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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XX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XX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停车场经营者)以及接受服务的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县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

2、价,下同)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征,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 .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位;2 .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配套停车场;3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4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5 .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

3、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6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第六条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征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一)下列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

4、的停车场;2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以交通繁忙区域高于非繁忙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三)低碳绿色发展的原则,引导车辆合理使用,提倡绿色出行,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合理利用。第八条履行公共管理职

5、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向服务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标准从严制定。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别化收费管理。停车场具体的区域划分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公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公布区域划分。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位的不同权属,分为车位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建设单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指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区域设置的停车位),物业服务

6、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为车主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后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停车场应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成本的原则。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或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

7、时累进递增(减)计费。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非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给予办理月票。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服务成本及供求关系变化情况等因素,原则上每5年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

8、准的合理性、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第十五条批准设置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及办理停车场变更、注销手续的部门应当将停车场设置、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资料告知县价格主管部门。第三章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第十七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经依法定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综

9、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按住宅小区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贝L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大幅度调整。第十九条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而采取人工计时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

10、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共享停车。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益、公用机构专用停车场错时开放的,可按照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标准进行收费。其他专用停车场有偿开放的,鼓励参照执行。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可制定优惠措施鼓励车辆停放者主动付费。鼓励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惠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需承担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四章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

11、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提前7日以上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停车场经营时间、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停车场明码标价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采取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网络页面等有效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一致。第二十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政府定价和市

12、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第二十五条停车场须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按规定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设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标价牌格式、内容。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第五章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车辆停放者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一)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二)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除外);(三)在道路

13、停车位或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停放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辆;(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停放的,或在其他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的;(五)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六)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

14、服务费的情形。上述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执行。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更优惠的减免措施。第二十八条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停放的,减半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第二十九条新能源汽车在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政府定价停车场内公共充电设施充电的,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鼓励其他停车场参照执行。但对未充电而占用充电车位的车辆,以及7:30至23:00期间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

15、,经营者可制定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充电站所在停车场或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1倍,具体由经营者根据实际制定并按规定公示后执行。其他建设充电设施停车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推广使用“ETC”等快捷支付方式,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对“ETC”付费车辆制定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对“ETC”付费车辆给予优惠。第三十一条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在政府定价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第三十二条车辆停放者投诉停车场乱收费的,应当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位信息公示、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工作。对因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标明车位信息,致使车辆进场后无停车位停放的,不得收费。第三十四条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经营者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三十六条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时,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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