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658931 上传时间:2023-12-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财资202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第三条XX市行政事业

2、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闲置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七)发生产权变动的;(八)依照国家、省、哈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勤俭节约;(二)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三)与履职需求及资产使

3、用状况结合;(四)及时处置。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处置涉密资产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利用信息系统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处置收入情况。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盘点,需要处置的资产及时处置。第

4、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基本程序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下列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1.处置房屋及构筑物;2 .处置机动车船;3 .除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船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4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门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下整体资产处置。(二)高等院校除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船以外,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或淘汰的其他固定资产,由高校自主处置。(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

5、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要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出具审核意见

6、。需要报市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当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对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审批意见。(四)资产评估。经市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处置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评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五)公开转让和回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报废回收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六)资产交接。

7、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签订交接协议等。(七)核销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产协议、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报废车辆注销手续及回收单、相关税费票据、资产处置收入缴款单等材料上传至信息系统,核销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第三章处置方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四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规定履行

8、审批手续。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划转给乡镇或上级部门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无偿划转资产的原因、及对本单位职能履行影响等;(二)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三)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四)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政府或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整体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五)接收方同意接收资产的文件;(六)其他相关资料。第二节对外捐赠第十七

9、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对外捐赠资产的事由、方式、责任人,及对本单位职能履行影响等;(二)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三)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九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

10、)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第三节转让第二十条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首次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首次转让未成交再次转让时,新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等;(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三)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四节置换第二十三条置换是指

11、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具有评估国有资产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包括置换双方资产情况、权属情况、置换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二)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

12、证的复印件;(三)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四)对方单位用于置换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的文件;(五)意向性置换协议;(六)资产评估报告;(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五节报废第二十六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七条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按报废处置:(一)大、中型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20年(含20年);(二)小型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

13、5年(含15年),且不能继续使用的;(三)其他符合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报废资产原因等;(二)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三)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四)报废机动车的,还应提交鉴定报告和加盖公章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五)报废房屋及构筑物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1.因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2 .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3 .因单位建设

14、项目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单位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六)报废电梯的,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锅炉等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需要拆除的设备,提交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的相关文件;(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八)报废上述(四)至(七)以外其他国有资产的,应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九)其他相关

15、材料。第三十条经批准报废的电子电器产品、大型设备、办公家具等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回收并合理处置。电子电器产品报废处置,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防止处置环节污染环境。第六节损失核销第三十一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报损原因,责任认定等情况;(二)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三)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四)造成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材料;(五)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七)涉及对外投资损失的,还应当报送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