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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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 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 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 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 4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2、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 用、及时主动的原则。第五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医疗卫生 机构的信息公开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 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各区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 的信息公开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发挥监督、评价 作用。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六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的医 疗和公共

3、卫生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第七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 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规定, 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详见附件),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 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信息: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 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 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者关注的 服务信息。第九条 医

4、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结合医疗卫 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弓I;()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七)招标采购信息;(A)行风廉政建设情况;(九)咨询及投诉方式;(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四)公开后可能

5、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 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涉嫌夸大、虚 假宣传等内容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 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 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信息公开方式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 辅的方式。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 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

6、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 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 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二)咨询台、服务台;(三)人员岗位标识;(四)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本机构门户网站;(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七)咨询服务电话;(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咨询窗口获 取医疗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信息公开责任第

7、十六条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 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 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管理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信 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如下:(-)负责承办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二)统一受理、协调管理、维护更新本机构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四)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机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组织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内部评议;(六)指导

8、、推进、监督本机构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七)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保证公开 的信息准确一致;(A)承担与本机构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本机 构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发布时限要求,对发布期满的信 息及时撤销,并规范管理。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正常 医疗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

9、以澄清。第五章信息内容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信 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个人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公开内容审核校对机制。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当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 要求进行。(-)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二)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送本机 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三)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四)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认为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 删除不应公

10、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五)符合规定解密条件的,解密后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医疗秩序。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 要、最小化原则,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不得涉及不相关的个人信息内容。(-)发现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风险时,要及时与信息提供部门沟通, 消除隐患;(二)加强转载信息审核,不得转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稿件;(三)对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个人权益受损,或者以涉及 隐私为由不公开应公开信息的,均要及时纠正;(四)公开不满14周岁未成年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从严把关。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内容审核校对应当严把信息政治关、

11、质量关,确 保信息内容准确完整、来源正规合法。(-)内容真实,政治立场鲜明,符合国家政策,时效性强;(二)用语规范,遵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规范,遵守文题相符基本要 求;(三)表述准确,不得使用不合逻辑、不合规范的网络语言或者不确定性 词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 核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 作进行宣传培训。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 行政

12、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经调查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 的区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 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 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 区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所公开信息内容的;(三)公开不应公用言息的

13、;(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一条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者进行夸大、虚假 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 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3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5 .健康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6 .急救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7 .血站信

14、息公开基本目录8 .其他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附件下载:附件1 :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pdf附件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pdf附件3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pdf附件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pdf附件5 :健康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pdf附件6 :急救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pdf附件7 :血站信息公开基本目录.pdf附件8 :其他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pdf政策解读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 50号)有关工作要求,

15、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 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 43号)、国 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 卫办政务发(2022) 1号)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了重庆市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过程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从原来参照适用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改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 定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用见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1 50号),对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2 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 4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2022年1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 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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