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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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首都师范大学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4年,原名北京师范学院。1960年后,华北人民大学、工农师范学院、艺术师范学院、北京师范专科学校等部分院系先后并入北京师范学院。1980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市属重点大学。1992年,北京师范学院分院并入北京师范学院,同年更名为首都师范大学。此后,随着北京联合大学外国语师范学院、北京第三师范学校、通州师范学校、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先后并入,首都师范大学成为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成为培养高素

2、质师资及其他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各行各业输送了大批现代化建设人才。201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决定共建首都师范大学。2017年,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20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22年,入选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J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首都师范大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J三、将第二条拆分为第二条、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

3、、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

4、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纪委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驻首都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纪委书记担任监察专员,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J十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5、“(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

6、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八)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健全学校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十一)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妇女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7、、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J十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内容。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十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党政领导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落实决策监督检查责任J十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学校制订校务委员会章程,校务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十八、删去第十四条。十九、将

8、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院(系)、单位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校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J二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学

9、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等;“(二)审议学校重要学术研究计划、科研评价政策以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依据与办法等;“(三)对人才培养、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办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对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以及校内资深教授、燕京学者等“(四)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履行上述职责。”三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

10、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

11、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J三十一、删去第三十二条。三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组成J三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的全员聘任制,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与资格认证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比例数额内,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岗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

12、任的方式,并由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三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挥薪酬的保障、激励、调节功能与作用。“学校对重点岗位给予较高的职务工资,对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奖励J三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与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岗位中设置

13、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和社会服务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岗位等级;科研为主型岗位和社会服务型岗位,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岗位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规定设置不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为担任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按照规定设置不同层级。工勤人员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等不同层级J三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二)使用学

14、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与依法保障福利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与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决策;“(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七)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八)行使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J三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为人师

15、表,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和爱护学生;“(三)恪守师德师风,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四)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J三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三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

16、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分配与实施奖惩的依据J四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讨论建议、讨论通过和评议监督等基本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J四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兼职教师、客座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以及聘任的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J四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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