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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汛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地汛情、旱情、突发险情、灾情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动态,规范信息管理,为全省防汛抗旱科学指挥决策提供有效支撑,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常规信息报送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洪涝、干旱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抗旱信息报送负总责,各级防
2、办和防指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搜集、掌握和报告工作。信息报送实行“首问负责制”,坚持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的原则,做到问题跟踪到底,负责到底。信息报送应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反映的事件应当准确、翔实,做到要素齐全、重点突出。严禁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乱报等现象,坚决杜绝信息倒流、报送无序、过多过乱、抢报谎报等问题。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防汛抗旱信息分为常规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各地雨情、汛情、工情、旱情、灾情、责任落实、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巡堤查险、隐患排查、物资调储、队伍调配、培训演练、水库调度、预警发布、灾情统计、群众转移、抢险救援、重要部
3、署、重大行动、制度建设、评估总结等情况。突发信息主要包括突发险情和突发灾情。突发险情是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突发灾情是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本办法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
4、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第五条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要加强与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搜集和实时全面掌握汛情旱情和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第一时间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越级报告,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党委政府补报。紧急情况下,基层防指、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省防指报告。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后应在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上报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要求向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第六条防汛抗旱常规信息报送采取“即有即报、依
5、令报送”方式,随机、灵活按要求报送。每年汛期结束,各市(地)防办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在10日内将全年防汛抗旱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上报省防指。突发险情、灾情报送遵循“一事一报,随有随报”原则。遇有突发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防指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市级防指,市级防指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防指。遇有突发重大险情、重大灾情时,所在地县级以上防指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省防办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简要准确书面报告。任何情况下,报送省防指不得晚于报送当地党委、政府的时限。省防指交办的核实事故、了解事件、跟踪事态等,各成员单位和各级防指要迅速调度、及时反馈,一般突发险情灾情要在2小时内简
6、要反馈,突发重大险情、重大灾情要在4小时内简要反馈,原则上反馈时限不得超过当日24时。第七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签发。紧急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网络或其它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首次报告应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持续跟进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事件的补充报告。后续请示报告侧
7、重应急处置、救援、调查等内容,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内容应及时、准确、全面,不断更新、修正、澄清。续报应延续到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突发险情灾情过程稳定或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八条防汛抗旱常规信息报送以规定的模板和表格形式为主,兼用防汛抗旱简报防汛抗旱专报等其他形式。值班调度信息报送格式统一以防汛值班调度信息快报为模板报送。突发险情、灾情具体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国家防总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执行。第九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涉及军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十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通报各地区信息报送情况,年末对各地区防汛抗旱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根据需要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负责任、不认真核实、迟报、错报、漏报和隐瞒不报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坚决防止迟报、瞒报、虚报、漏报等现象。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延误救灾抢险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