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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特殊建筑违法建设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的管控责任,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查处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改善人居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新建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国土、城乡规划、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县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存在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违法建设行为需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是指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拆建、改建、扩建等违法建筑。第三条下列人员对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负有责任:(一)对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乡镇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二)对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职能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三)对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职责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民宗、公安
3、、消防等部门(以下简称“协查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四)实施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五)其他实施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的公职人员、党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是指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系领导、主要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第二章日常管控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各乡镇对辖区内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乡镇是特殊建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村(社)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
4、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村(社)对辖区内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负有源头管理职责。以村(社)为单元,实行定人定责网格化巡查管理,第一时间发现、劝阻、报告新建违建,并应先行制止,强化源头管控。执法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负有行政主管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和有关要求做好对违法建筑的管控和处置,落实日常巡查和行政许可后的管理工作。协查部门对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负有协助防控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第五条本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对本单位所有和管理的资产负有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
5、责任;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六条责任追究形式:(一)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二)纪律处分。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责任追究主要以是否做到及时发现、报告,有效制止、查处、拆除,依规定建立和落实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及时书面告知协查部门等为依据。及时发现是指有关责任主体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者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日内,相关责任人在日常巡查中已经发现,并在管理记录中已经反映。在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时,新建宗祠、宫庙
6、等特殊建筑已经建成一层以上的,一律不做及时发现处理。及时报告是指有关责任主体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不能有效制止继续抢建的违法建筑,要立即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有关单位报告的行为。有效制止是指有关责任主体发现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后依照法定权限或有关规定履行的法律程序,包括现场拆除、责令停工、责令改正等行为。查处是指执法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处置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拆除是指有关责任主体对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进行有效拆除的行为。依规定建立和落实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是指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完善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网格责任制的行为。及时书
7、面告知协查部门,是指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将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协查部门的行为。第八条乡镇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新建宗祠(宫庙)违法建筑管理职责,相互扯皮,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追责:(一)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乡镇相关负责人、驻村(社)干部(网格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1.未建立和落实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2.未及时将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协查部门,未告知次数1月内达2次及以上,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二)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乡镇相关负责人、驻村(社)干部(网格责任
8、人)诫勉谈话处理。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本辖区新建宗祠(宫庙)违法建筑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乡镇辖区宗祠(宫庙)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发生1宗以上或新建宗祠(宫庙)违法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未依法依规得到有效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处理;乡镇相关负责人、乡镇驻村(社)干部(网格责任人)诫勉谈话处理,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本辖区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领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乡镇辖区特殊建筑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2宗以上或新建特殊建筑违法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9、未依法依规得到有效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第九条村(社)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由管理单位进行约谈、扣减报酬等。(一)对辖区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未按要求开展巡查工作,监管不力,造成影响的;(二)对辖区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未及时发现、未及时报告、未先行制止,造成影响的;(三)对辖区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拆除工作不配合的。第十条执法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新建特殊建筑管理职责,相互扯皮,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追责:(一)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执法职能部门基层站所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1.未建立和落实日常巡
10、查和防控制度,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2.未及时将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协查部门,未告知次数1月内达2次及以上,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二)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执法职能部门基层站所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不履行查处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职责,导致乡镇辖区内特殊建筑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发生1宗以上或新建特殊建筑违法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未依法依规得到有效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执法职能部门基层站所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处理,造
11、成较大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不履行查处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职责,导致乡镇辖区内特殊建筑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或新建特殊建筑违法建设面积在100O平方米以上未依法依规得到有效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四)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执法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处理。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不履行查处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职责,导致全县三个及以上乡镇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超过6宗或新建特殊建筑违法建设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未依法依规得到有效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第十一条协查部门的责任人员不履行协助防控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职责,协助
12、不力或为以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和提供供电、供气、通讯等服务,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的责任人员在限期拆除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阻碍拆除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十三条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当事人为公职人员、党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在整改拆除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新建违法建筑或阻碍拆除新建违法建筑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提醒谈话,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追究责任。第十四条责任人员有下列情
13、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在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管控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二)因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查处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三)因失职、渎职造成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四)一年内受到本办法责任追究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五)干扰、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七)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第十五条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三)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的。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时,应向被追究人员告知其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社会各界、公民有权对新建宗祠、宫庙等特殊建筑监管和查处不利情况进行举报,对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有权检举。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