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业社区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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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业社区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区、街道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第三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统一代码为MEA374570T,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永顺街道启明花园一期2栋105室。第二章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本社区居民包括下列人员:(一)户籍在本社区的人员;(二)暂住本社区人员;第五条本社区居民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二)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的户籍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和进行了选民登记的非户籍居民有同等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参加社区集体活动

2、的权利,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四)对本社区的卫生、文化、治安、服务、环境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规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第六条本社区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实行居民自治,发展城市基层民主,促进五个文明建设。认真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小组公约、业主公约,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三)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文明楼院、

3、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做贡献;(四)关心社区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损害社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三章社区居民自治机构第七条居民会议。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下设居务监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由居民

4、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九条居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第十条居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干部组成。第十一条居民小组。本社区设12个居民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人。第四章居民自治制度第十二条会议制度。(一)居民会议制度。本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外,本社区居民会议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4、听取

5、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二)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会议,社区“两委”须联席。(三)居民委员会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四)居民小组会议制度。属居民会议职权范围但不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组的部分居民商议居民依法自治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四议两公开”制度。涉及本社区发展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

6、经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社区居民会议决议;决策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和实施全过程接受党员、居民的监督。第十四条居务监督制度。对于居务公开和决策、社区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落实、干部民主评议以及其他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会议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居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社区应当按月定期公开。本社区居务公开栏设在社区正门左侧公开公示展板。除公开栏外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融媒体等方式公开。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本社区发展规划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等重大事项外,以下居务应当公开:1 .党建公开工作;2 .财务公开工作;3 .民政公开工作;4 .劳动保障公开工作;5 .网格员及辅警公开工作;6 .安全公开工作;7 .城市管理公开工作;8 .统计公开工作。第十六条社区居民服务制度。(一)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二)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三)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四)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

8、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五)制定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民公约,共同遵守执行。(六)引导居民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第十七条队伍管理制度。社区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以及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社区“两委”各项决定、决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县、街道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一)学习制度。1、原则上坚持每周一工作日,上午10:00-11:00集体学习,每周五下午集中讨论,其他时间干部各自可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安排好时间自行学习。2、重点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国家惠民政策

9、、法律法规、管理知识及业务知识等。3、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文件、听报告与相互讨论相结合。集中学习时设立导读员,引导大家对相关篇目进行学习。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体会,养成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收集整理的良好习惯。每周定期组织干部开展交流学习心得,组织对一些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以取得共识,共同提高。4、人员有特殊情况缺席的,必须事先请假,学习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要建立正常有序的学习机制,把学习纳入每个同志年度目标责任制,不定期检查学习效果。真正养成自觉学习、勤于思考、深入研究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促进工作有序运转。(二)值班制度。1、在工作时间内要有人员留守。留守人员要了

10、解来电、来访纪录,了解各工作人员的去向,做好日常接待工作。2、做好休息日、节假日及晚间的值班工作。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中途不得擅自离岗,要做好值班记录,遇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社区书记、主任汇报。(三)考核制度。1、社区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私事、不闲聊、不串岗。2、社区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每天上午8:30之前,下午3:00前要进行考勤,因故请假、因公外出办事要按规定报批。社区日常考勤工作由专人负责,每周公示。3、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在业务时间、节假日、公休日安排的轮班、值班、加班、公益活动等,均纳入日常考勤管理。对无故缺勤造成重大工作失

11、误或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4、社区工作人员外出公务必须向社区书记报批,严禁代签和弄虚作假,凡发现代签和弄虚作假者,双方当事人当日出勤均按旷工处理。5、社区工作人员病休,应持正式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向社区书记请假,病休证明报骆光辉处备案,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按旷工处理。6、社区工作人员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但必须写请假条向社区书记说明情况。7、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内办公事、开会,必须提前向社区书记说明原因及外出地点、时间。8、社区工作人员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按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9、社区工作人员休假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按照先批后休的原则,

12、休假者填报休假申请表,报社区书记批准,经骆光辉统一登记后方可休假,否则视同旷工处理。10、社区工作人员短期病、事假,报社区书记批准后,可以冲抵公休假,超出部分,仍按相应病、事假处理。冲抵情况必须备案。Ih出现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情况,由社区上报街道研究后酌情处理。第十八条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第十九条维护社会秩序制度。(一)本社区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护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要尽到赡养父母义务。(四)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邻里纠纷自行调解或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第二十条本章程没有规定或与法律冲突的,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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