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特色镇及川西林盘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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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瞩林琳o部资翳文件 鞠献翩够翻局邛农函(2020) 178号邛珠市农业农村局邛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邛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邛昧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邛竦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邛睐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邛睐市农业农村局邛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邛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31日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邛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邛睐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

2、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2020) 24号)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按 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 知(农经发(2019) 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 源厅 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 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 43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 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 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0) 23 号)要求,根据中华

3、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邛竦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区、城镇规划区(含原撤 并乡镇场镇)、风景名胜区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申请农村宅 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原确权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房屋的规划与选 址、申请与审批、施工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遵循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宅基地 和农房建设管理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集约节 约、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 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 道

4、等;处于公路沿线的应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距 离;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等,总体符合安全、适 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历史文化、乡村特色和川西 民居风貌。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 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 划,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以及自然保护区和 风景名胜区规划、防洪及供排水规划、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控 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闲置空地 合理确定村民住房分散点和集中点布局、色调风格以及污水、垃 圾处理等设施布局。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村民通过参加土地整理项目、宅基地异 地

5、置换和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和保障农民宅基 地用益物权,进一步盘活镇(街道)闲置资源,壮大集体经济组 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符合规划、拆旧 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以公安 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以遵循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成员 身份为前提,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建房申请户。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房:(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S)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天然气输气管线、高压线走廊、铁路两侧的控制范围, 以及危化设施、单位的安全距离范围以内的;(六)风景名胜区、遗产地、各类保护区、文物保护相关

6、管 控区内的;(七)在自然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性评价的;(A)法律、法规禁止建设村民住房的其他区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依法无需拆除旧住房 的情形外,下列原有宅基地应当退回集体经济组织:(一)已经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的;(二)已经享受政府安置房的;(三)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去世且住房已经灭失 的;(四)其他依法应当退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第四条用语含义(一)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村民是指居住生活在本村组的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二)本办法所指的农户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 行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改建、 扩建、翻建的活动。(三)本办法

7、所指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 取得用于建设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五条管理部门(一)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邛睐市人 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 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 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 (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 住房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 宅基地用地标准

8、,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 利用;牵头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 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 空间规划和村规划。(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负责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的规划指导和用途管制等工作,在 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 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加强建房规划和农房风貌管控指导。(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 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提供符合邛竦 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9、。(五)各镇(街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人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监督 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各镇(街道)应当明确其内设的乡村振兴 办公室或农业农村综合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道)农业农村 部门)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工作 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内设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以下 简称镇(街道)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农房建设审批、 开工查验、竣工验收、农村建房风貌管控、建房质量和安全监管, 接受市住建局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内设的规划和自然资源 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审 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

10、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村级组织负责人中至少1人兼任村 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日常监管。(七)市财政、交运、水务、发改、公安、综合执法、园区 管委会、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电力等主管部门,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 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农房建设申请第六条申请主体(一)农房建设的申请人及享受农村宅基地的家庭成员必须为具有申请所在地户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条件农房建设申请,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1、一)申请人自行提供农村宅基地无房信息表,并经村组核 实无宅基地的,并在本村、组公示无异议的;(二)因参军复员回乡、刑满释放回乡、高校毕业回乡、合 法婚姻以及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且原所在户及本村无住房的;(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子女结婚等原因需分户而 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面积标准的;(四)按照村庄规划或者乡村振兴需要改造建设、搬迁重建 的;(五)现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需要原址 翻建的;(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异址新建或者 在原址翻建的;(七)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A)因改善住房条件需拆旧建新、改建、扩建住房的;(九)为发展乡村业态,

12、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并提请镇(街 道)批准情况下,将原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新申请农房建设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禁止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不得 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S)不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的;(四)农户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农户已自 愿全部退出并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五)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 房为由申请建房的;(六)因项目建设、住房被征收、扶贫搬迁等原因已签订拆 迁安置协议在外过渡,已享受动迁补偿安置或已参

13、加土地整理的 或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享受补贴的;(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房屋选址、面积、设计等要求的;(A) 土地权属不清的;(九)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以上情形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十)农户已有宅基地或宅基地外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形,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十一)违章建筑未按期拆除处理的;(十二)申请人户内有违法用地行为尚未整改完成的;以上情形不得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十三)法律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提出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 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

14、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 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 见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提 交户籍证明、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符合 要求的农房建设设计图和效果图等相关申请要件。没有分设村民 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 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第三章农房建设审批第十条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 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并 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 查

15、。第十一条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 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 村规划的,应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 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没有分设村民小 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经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 镇(街道)。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一)各镇(街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 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村民群众办事。各镇(街道) 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本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镇(街 道)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部 门经办人员现场踏勘选址,审查申请用地村民所提交的身份证、 户口簿,核实人口数量等。具体职责分工由镇(街道)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安排。(二)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 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建房方案和外观风貌是否符合 镇、村相关规划,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及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 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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