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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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滨县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绥滨县民政局2020年11月5日一、“十三五”回顾1(一)社会救助逐渐完善1(二)社会事务规范化管理有了新突破2(三)发展存在短板5二、“十四五”发展规划5(一)指导思想5(一)发展目标7(三)重点任务71.持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72 .养老服务发展规划133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164 .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16(四)保障措施171.力口强党对民政事业的领导172 .加强民政法治建设183 .推进民政人才队伍和基层能力建设18绥滨县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全县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绥滨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要求,特编制此方案。一、“十三五

2、”时期民政事业发展回顾民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在“十二五”基础上,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工作,整体推进了民政事业的快速发展。在“十三五”期间,国家、省和县财政对民政事业各项投入资金达9636.51万元,这些资金的投入为加快我县民政局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一)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一是社会救助保障能力有了很大提升。“十三五”期间我县逐年提高保障标准,。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提高,对改善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十三五”期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补助、高

3、龄失能津贴、临时救助等各种补助资金总计达9636.51万元,截止2020年8月,全县城乡低保对象3178户5539人,保障标准为月人均573元,2016年1月至2020年8月,累计发放低保金8510.82万元;特困供养对象372人,保障标准为城乡分散供养人员月人均982元、城乡集中供养人员月人均1403元,累计发放特困供养金996.1万元;全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计12人,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150元、累计发放补助41.45万元。二是助力脱贫攻坚做好兜底保障。“十三五”期间我县对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和低保对象重新核查认定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对非建档立卡贫

4、困人口因病致贫符合低保条件的也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致贫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实行低保政策和扶贫政策衔接,切实起到兜底保障的作用。三是实行低保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深入推进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六精准”活动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严格管理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加强“动态管理”核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严防“脱保”“漏保”现象发生。(二)社会事务规范化管理有了新突破。民政部门负责的殡葬管理,婚姻登记,区划地名,社会组织等社会事务管理不仅提高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5、水平,而且各项工作管理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殡葬事业建设力度加大。“十三五”时期投资900万元建设殡仪馆骨灰寄存堂。认真落实了国家有关政策,从2012年起免除了辖区居民殡葬基本费,每年免除金额130多万元。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殡葬延伸服务由丧主自愿选择,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做到服务项目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价格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二是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有了新突破。过去五年,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全力提高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婚姻登记合格率年年达到100%。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在民政局成立了婚姻

6、登记服务中心,由各乡级婚姻登记改为县集中登记。完成了农垦婚姻登记改革任务,承接绥滨县区划内三个农场婚姻登记业务并于2020年3月23日完成档案移交工作,共计592本。其中二九零农场移交档案443本,结婚证书1701本,离婚证书1323本;军川农场移交档案149本。目前已全部移交完毕。三是区划地名管理更加规范。“十三五”期间除每年与周边市县进行边界线联合检查,对标志物进行修复外,还利用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的结果,编纂了绥滨县地名志,制作出版了绥滨县行政区划图。完成区划地名词条修改,第二部分到第八部分,目前已报市民政局,等待审核修改等工作。四是民间组织建设有了新突破。“十三五”期间,按照党和国家政策

7、积极培育了市场需要,社会需求,群众欢迎的各类新型社会组织20家。这些民间组织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完成行业协会脱钩工作,脱钩行业协会8家,确实完善城乡社会组织动态管理工作。五是城乡社区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完成了4个城市标准化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服务站建设。出台了中共绥滨县委绥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绥发(2018)14号)、中共绥滨县委办公室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绥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全县村规民约模板,倡导文明新风,组织村民制定、完善和遵守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抵制封建迷信,坚持移风易俗,推行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形成崇德向善、扶危

8、济困、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村风民风。到2020年3月,全县所有村、社区全部制定或修订形成了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有力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我县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六是社会福利事业长足发展。完成了社会综合福利院维修改造建设。投资3307万元建设完成了社会综合福利院养老护理楼项目。七是开展农村“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以绥东镇永兴村农村贫困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试点为基础继续开展“三留守”相关工作。通过开展留守儿童的“四个一”活动,解决家长和留守儿童的实际问题;对留守妇女开展互助帮扶,扶持留守妇女发展生产,提高了留守

9、妇女就业、创业的积极主动性;针对留守老人的生活实际,开展了“三个一”活动,及时了解老人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为留守老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紧急就医、代购生活用品等服务协调各方资源。(三)发展存在短板。“十三五”期间,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层服务力量不足。民政工作是一项关乎困难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性工作。近几年来,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增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而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编制却未增加。救助对象核查、走访联系制度、救急难制度等工作都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基层

10、工作人员负担重、压力大。二是民政对象需求不断增长给民政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趋势,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二、“十四五”发展规划(一)指导思想。“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明确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职责定位,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对民政系统更好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11、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重要文件,以及省委第十二届六次、七次全会、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第十九次全省民政会议,都对民政事业发展做出了全局性、战略性的规划安排,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至上工作理念,深刻理解把握民政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不断加强民政系统党的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围绕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推进兜底、救急、提标、扩面工作目标;围绕推进民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激发社会组织

12、活力,促进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全面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围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融合发展,健全各项福利制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省提升民政基本社会服务水平,通过推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民政为民解困、为民谋利、为民服务最前沿的作用,为实现绥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发展目标根据“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宗旨,综合考虑未来五年我县民政事业发展趋势和条件,“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建立新型城乡社会

13、救助体系,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创新社区建设,不断完善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完善和落实孤儿保障制度,继续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体系,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升级发展,主动服务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三)重点任务1、持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

14、、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2)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

15、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3)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4)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

16、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5)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6)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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