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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流程,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提出申领保安培训许可证时,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实行。第四条(组织实施)XX省公安厅指导告知承诺实施工作,各设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审批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行政审批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申请人下载或者索取。第六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
3、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七条(申请人的承诺)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交;(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八条(提交材料)对于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提出申请。采用告知承诺
4、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公安机关。申请人采取非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有关要求受理和办理。第九条(审批决定)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第十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告知承诺书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机关存入审批档案。第十一条(后续监管)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
5、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保安培训许可证。第十二条(不适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四)公安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第十三条(诚信档案)对于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第十四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保安培训许可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第十五条(附则)当地政府已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本办法不符的,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