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地各相关部门实时汛情、旱情和突发险情、灾情,以及各地各相关部门防汛抗旱行动和工作情况,为全省防汛抗旱减灾救灾科学指挥决策提供有效支撑,从而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全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切实保障全省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编制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XX省洪涝和干
2、旱灾害联动机制以及相关预案和规定等制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常规事项和紧急事项的报告管理。洪涝灾情和旱灾的常规统计工作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第四条(总体要求)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指成员单位对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负总责,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防汛抗旱信息的及时掌握与报告工作。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准确、要素齐全、重点突出,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乱报,坚决杜绝信息倒流、报送无序、过多过乱、抢报谎报等问题发生。第五条(基本原则)信息报送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的原则。第六条(突发险情
3、报送内容)主要是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或交通、能源、通信、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具体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国家防总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执行。第七条(突发灾情报送内容)主要包括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影响、堰塞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或城乡居民发生供水危机等情况。具体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国家防总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常规事项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预
4、案备案、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培训演练、会商研判、问题整改、应急响应、水库调度、预警发布、灾情统计、群众转移、抢险救援、重要部署、重大行动、制度建设、评估总结等情况。第九条(报送时限)紧急事项报送均按照国家防总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要求时限进行报送;常规事项报送按照“即改即报、即有即报、按要求报送”的原则,随机、灵活报送。第十条(报送程序)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要加强与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搜集和全面掌握实时汛情旱情和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越级报告,并及时向上一
5、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党委政府补报。第十一条(首报要求)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尤其是发生主要江河堤防决口、水库溃坝、人员被困和伤亡、城镇受淹、重要设施毁坏、城乡居民供水危机、重大次生衍生灾害等时,应在重大险情灾情发生后立即报告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十二条(续报要求)续报是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真实全面,及时细化首报内容,并附
6、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第十三条(补报要求)首报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话、微信、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报告,并及时以书面形式补报。重大突发险情灾情过程稳定或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十四条(报送方式)常规事项信息应以正式文件或防汛抗旱简报汛情快报旱情快报防汛抗旱信息等文字格式报送。紧急事项信息应参照国家防总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报送要求以附表格式报送,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和影像资料。各类信息都要通过XX省防汛
7、抗旱公文传输系统上报,紧急情况可通过微信等其他便捷方式上报,事后通过系统补报。第十五条(信息搜集与发布)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全面搜集、汇总整理、迅速处置。重大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XX当地宣传部门按照信息发布制度分级负责、统一发布,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涉及军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十六条(检查监督)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防汛抗旱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一票否决。对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通报表扬。第十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