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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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停工停产后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复工是指停工的建设煤矿恢复正常施工作业,复产是指停产的生产煤矿恢复正常生产作业。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一)能力9万吨/年以上,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自行停工停产煤矿,由煤矿上

2、级企业负责验收;该煤矿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1.煤矿自行停工停产前,已主动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行停工停产计划;2 .煤矿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3 .煤矿停工停产期间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1 .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2 .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3 .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4 .自行停工停产前未主动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行停工停产计划的煤矿;

3、5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6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第四条煤矿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确需安排人员下井开展通风、排水、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应限定单班下井人数(省属煤矿不得超过9人、其他煤矿不得超过3人)、明确下井地点、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Ilo因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作业需增加下井人数的,须说明理由,明确作业地点、作业时限,从严控制下井人数(省属煤矿不得超过29人、其他煤矿不得超过9人),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报属

4、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煤矿停工停产期间,严禁安排采掘活动。第五条煤矿复工复产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第六条煤矿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时,应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对煤矿各系统、各环节全面进行检查;对辨识出的风险逐项评估分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每一条隐患确定隐患治理的作业地点和范围,明确作业期限和作业人数

5、,并按照从严控制单班下井人数的原则合理安排同时进行隐患治理的作业地点。隐患整改方案应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停工停产煤矿治理安全隐患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巷道掘进作业,确因整改需要安排巷道掘进作业的,须在隐患整改方案中说明理由;从严控制单班下井人数,省属煤矿一般不超过29人,其他煤矿不得超过9人;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因安排巷道掘进作业等原因需增加单班下井人数的,须报告理由,制定严格措施,单班下井人数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49人。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煤矿复产复工前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超出批准范围作业、超过下井人数限制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2个月内不

6、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责令停工停产的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第七条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重点应关注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风量不能满足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碉室风量需求的;2 .采区进风水平进风巷道和回风水平回风巷道不能贯穿整个采区、进风巷道和上山一段进风一段回

7、风等采区系统不完善的;3 .应抽采矿井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4 .矿井没有正规回采工作面的;5 .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没有采取机械方式运送人员的;6 .矿井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三)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四)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五)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六)认真开展“五个一”活动(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登记造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上线运行、一次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标梳理并补充完善、一

8、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次彻底的反“三违”集中行动)。其中:对辨识的风险进行评估,明确等级,采取相应监测和管控措施,建立了“一图、一牌、三清单”;排查出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登记建档并登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七)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八)编制了采取正规采煤方法实现正常开采、不超能力安排产量、不开采禁采区域的年度采掘方案;(九)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投保了安责险;(十)根据省安委会X安2018)40号文规定的分级属地和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已报告企业主体责任履职情况。第八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煤矿上级企业负责验收或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的:1 .煤

9、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 .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3 .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的,经煤矿组织复产验收合格后,由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总经理(矿长)签字,下达同意复产通知后,煤矿方可复产;4 .由煤矿上级企业负责验收的,经煤矿组织复产验收、自验合格、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总经理(矿长)签字后,报请煤矿上级企业组织开展复产验收;经煤矿上级企业验收合格的,由煤矿上级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签字,下达同意复产通知后,煤矿方可复产。(二)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的煤矿,在履行煤矿自验、上级企业验收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程序:1 .由煤矿或煤

10、矿上级企业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验收书面申请;省属煤矿应经省能源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同意复工复产后方可提出申请;2 .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同意复产正式通知后,煤矿方可复产;3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经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同意复产正式通知后,煤矿方可复产。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

11、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三)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四)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五)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七)超层越界开采未退回、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八)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九)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第十条由煤矿上级企业负责验收或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煤矿上级企业或煤矿董事长和总经理签字的同意复产通知应抄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2、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第十三条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负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细化验收内容,制定验收内容表,对表逐项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表和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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