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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 年)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 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 处理及复检。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2.1 抽样方法2.1.1 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学校和生产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 表明合格的库存或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所抽产品的生 产日期为近一年内生产。2.1.2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 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方法产生。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成
2、 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确定产品批次基数或者进货及库存数后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 案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 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 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 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备用样品可封存于受检单位。抽 样人员须索取购买样品发票、收据等购样凭证。抽样数量为2件(套)或满足试验最小 量,其中备样1件(套)。抽样基数生产企业不得低于20件/条/套,采购单位满足抽 样数量即可。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均需
3、拍照留证。在学 校所采样品应得到生产单位的确认。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套)抽取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 的同一批次的产品。同一款式产品在学校和生产企业不得重复抽样。对封存在受检单 位的备用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在样品检验合格或者异议期满后通知受检单位解封样品。2.1.3 抽样人员须为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工作人员, 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2.2 抽样基数在生产企业抽样,所抽批产品应不少于20件(套);在学校抽样,所抽产品满足 抽样数量即可。2.3 3抽样数量2件(套)或满足试验最小量/其中备样1件(套),且验余样品大小应至少满足本 次监督抽查检验项目和留样
4、再测要求。3、检验依据3.1 本次监督抽查检验依据为校服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受检企业明示执行的相关产 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技术文件, 以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或者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3.2 检验依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优先采用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技术文件,以产品标识、产 品说明、广告宣传或者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强 制性标准的,按照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监督抽查;(2)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团体标准或者技术文 件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5、次序,选择采用现行有效标准;(3)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现行有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4)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少于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推荐性标准检验项目时, 缺少的项目不列入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说明。(5)对于企业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检测方法,经过实验室间比对、方法比对和质量控制评估验证后可以使用该标准方法或者参照使用承检机构已经通过资质认定的同类检测方法,仅提供该项目实测值,不进行该项目单项判定,并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 说明。3.3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Io表1中小学生校服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检测方法强制性/推荐 性检验过程是 否需要电子 或影像记
6、录1甲醛含量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2912.1-2009强制性否2PH值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7573-2009强制性否3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17592-2011GB/T 23344-2009强制性否4异味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GB 18401-2010 6.7强制性否5耐水色牢度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5713-2013强制性否6耐汗渍色牢度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392
7、2-2013强制性否7耐摩擦色牢度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3920-2008强制性否8耐光色牢度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8427-2019推荐性否9绳带GB 31701-2015GB/T 31702-2015强制性否10附件锐利性GB 31701-2015GB/T 31702-2015强制性否11残留金属针GB 31701-2015GB/T 24121-2009强制性是12纤维含量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FZ/T 01057GB/T 2910 等推荐性否13标识(标签)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GB 31701-2015GB 18401-2010GB/T 5296.4-
8、2012/是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检测方法强制性/推荐 性检验过程是 否需要电子 或影像记录备注如果产品安全类别标注执行GB 18401-2010标准,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为推荐性要求,考核指标 依据明示的产品标准执行。耐光色牢度仅考核校服的面料。如果产品安全类别标注执行GB 18401-2010标准,绳带、附件锐利性、残留金属针不考核。如果未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则该项目检验只出具实测值,不进行单项判定。4、判定规则4.1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 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4.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
9、求时,按被检产 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4.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按 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4.4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 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4.5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 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4.6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 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4.7 检验报告结果和判定用语a)单项结果符合企业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合格”,反之判
10、定为“不合格”。b)所检项目全部合格(不进行单项判定的项目除外),检验报告首页结论为“经 (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进行单项判定的项目除外)符合XX标准规定的X等(或 X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c)对于有不符合检验项目的样品,在检验报告首页结论中列出有关不符合项目,并在检验报告首页结论中评定“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规定的X 等(或X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d)在学校取得的产品,使用“经检验”;在生产企业抽样的产品,使用“经抽样检验”。5、异议处理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5.1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 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或原样能够复现不合 格项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 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任务下达部门要求,对留存的样 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5.3 甲醛含量和异味项目不复检。5.4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