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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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快推进我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广西”建设,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以下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活动:(一)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二)各类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自然人;(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四)注册消防工程

2、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六)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七)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第三条【实施部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由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第四条【守信行为信息】守信行为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符合信用监管实施主体认定的良好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无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记录,经综合评定具有较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二)因消防工作,受地市级以上人

3、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表彰的。(三)消防工作经验被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四)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或灭火救援中有突出表现,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损失的,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符合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且符合第一款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列入或信用主体主动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列入消防安全守信“红名单第五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一)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消防安全违法行

4、为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拒不执行的。(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或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告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因落实管控措施不力,发生火灾事故的。(三)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单位因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导致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或同一单位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四)发生火灾事故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拒不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或采取隐瞒有关情况、贿赂、欺骗、隐蔽、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消防监督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依法查封的场所、部位,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消防救援机构已依

5、法作出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4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八)经消防监督检查,同一年度内2次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未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导致发生亡人及较大以

6、上火灾事故的;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录入有关从业条件信息存在恶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实际从业条件与承诺严重不符的。(九)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十)连续3次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不实信用、违背信用承诺的;或在经营过程中,单位消防安全信用公开承诺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十一)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一年内连续4次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经认定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

7、六条【较重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因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导致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的,或同一单位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二)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入催告程序的。(三)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3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四)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年内2次发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违背信用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五)拒不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或采取隐

8、瞒有关情况、贿赂、欺骗、隐蔽、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消防监督执法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依法查封的场所、部位,或对消防救援机构已依法作出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拒不执行的;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录入有关从业条件信息存在恶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实际从业条件与承诺不符的。(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

9、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八)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的。(九)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受到消防行政处罚,及在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十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停

10、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十二)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妨碍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调查的。(十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整改工作,经消防救援机构警示约谈仍不整改的。(十四)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一年内连续3次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或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十五)其他依法认定的较重失信行为。第七条【一般失信行为信息】严重、较重失信行为以外的消防安全负面行为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第八条【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公不期为二年。(二)信用主体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主公开本单位的消防

11、安全信用承诺,每年更新一次。(三)消防安全守信“红名单”自列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如在公示期内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一失信行为,则立即撤销“红名单”资格。(四)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五)失信主体在公示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公示期限按照以上规定自动顺延。(六)公示期限届满后,各级信用网站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和查询,转为内部档案保存。(七)法律、法规、规章

12、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信用信息收集程序】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定期汇总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情况,确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同步报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备案。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应及时将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情况与结果同步在“信用广西”网站进行公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应信息记录应予以变更或者消除。第十条【结果运用】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机制,加强部门、地区之间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等信用平台,设置向社会开放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开栏,依法向社会提供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形成“互联网+

13、信用监管”的新型管理方式。鼓励社会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岗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主动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或从业人员。对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期间,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惩戒格局。第十一条【守信行为激励】信用监管实施主体对列入守信行为“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当减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二)在消防政务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提供便利;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各类预约服务中,享受优先待遇。(三)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按规定通过提供书面承诺的方

14、式,享受“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四)在消防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五)在自治区“信易批”、“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和服务方面争取优惠便利。(六)符合国家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第十二条【一般失信惩戒】信用监管实施主体可以对一般失信行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信用提醒。将失信行为通过短信、微信、电话或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二)信用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信用守法。第十三条【较重失信惩戒】信

15、用监管实施主体可以在实施第十八条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对较重失信行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重点监管。对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二)行业通报。将信用主体的较重失信行为通过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书面函告等方式,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向招商引资、招标采购等主管部门推送相关较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情况,提示相关部门将其失信情况纳入评价考查内容。(三)其他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第十四条【严重失信惩戒】信用监管实施主体可以在实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信用中国(广西)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广西)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

16、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予以参考。符合严重失信行为界定情形的信用主体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黑名单”。第十五条【异议处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联合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向社会公布咨询途径、异议处理程序等,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第十六条【信用修复】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消防安全信用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开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提交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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