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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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XXXX燃气有限公司及各权属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X国资产权(20XX)10号)和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管企业产权管理权限的通知(X国资产权(20XX)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燃气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XXXX燃气有限公司按照29号

2、令的规定,对XXXX燃气有限公司及权属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第三条XXXX燃气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权属单位”),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XXXX燃气有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一)国家出资人;(二)国有出资人;(三)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四)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五)其他出资人。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3、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第六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二章产权登记的组织管理第七条XXXX燃气有限公司各级权属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均应XXXX燃气有限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第八条XXXX燃气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具体负责XXXX燃气有限公司及各级权属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XXXX燃气有限公司内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度;(二)监督、指导各级权属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三)依法确认各级权属单位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四)负责对各级权属单位日常申请

4、办理的产权登记资料完整性、真实性,产权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五)组织XXXX燃气有限公司及各级权属单位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六)定期向省国资委和XXXX燃气有限公司领导报告产权分布、变动状况;(七)履行省国资委赋予的产权登记其他职责。第九条XXXX燃气有限公司各权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所属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所属企业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二)负责对权属单位上报的产权登记的及时性、资料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XXXX燃气有限公司;(三)履行XXXX燃气有限公司赋予的产权登记其他职责。第十条XXXX燃气有限公司对各权属单位

5、提交的材料进行逐级申报审核,其产权登记出资人信息应按产权关系列示。第十一条XXXX燃气有限公司各级权属单位产权登记经省国资委审核后,由XXXX燃气有限公司根据省国资委授权向各级权属单位核发产权登记表。第十二条核发的产权登记表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为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各权属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第三章产权登记的类型第十三条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四条XXXX燃气有限公司及其各级权属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6、;(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十五条占有产权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四)企业组织形式;(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六)企业是否正常经营,主营业务范围,所属行业,是否主业;(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内容。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内容还包括:(一)是否特殊目的公司;(二)以个人名义持股的,持股人姓名及持股数量。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根据相应的经济行为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一)XXXX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简政放权权属单位内部决策相关文件;(

7、二)相关协议、合同文书;(三)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四)新设及修改后公司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六)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应提供拟登记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七)拟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八)出资人身份证明。出资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登记证或表的复印件;(九)XXXX燃气有限公司根据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境外设立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需提交材料:(一)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公

8、章);(二)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四份;(三)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四)设立企业的相关协议、合同;(五)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提交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复印件。(七)批准设立企业时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八)企业章程;(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一)最近一次的企业验资报告;(十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十三)未办理国有产权占有登记或已办理国有产权占有登记但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

9、,提交说明原因的文件;(十四)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十五)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时,有产权变动行为的,需提交产权变动行为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十六)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七)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十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八条XXXX燃气有限公司及其各级权属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出资人名称、出资人持股比例改变的;(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三)企业名称改变的;(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六)企业主营业

10、务改变;(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十九条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根据相应的经济行为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一)经济行为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的会议决议及有关文件;(二)相关协议、合同文书;(三)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四)修改前后的企业章程;(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以及拟登记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六)产权交易凭证;(七)拟登记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相关资料;(八)出资人身份证明。出资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登记证或表的复印件;(九)XXXX燃气有限公司根据省

11、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二十条境外设立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交材料:(一)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变更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公章);(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三)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变更产权登记表四份;(四)商务部或省政府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五)批准境外企业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六)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出资企业关于企业产权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产权变更企业关于企业产权变更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八)企业变更前、后的章程;(九)变更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副本复印件;(十)变更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十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十三)新增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十四)新增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十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十六)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需提交职工补偿金发放明细表;(十七)企业改制后,涉及拖欠投资公司或投资企业债务的,

13、需提交还款协议书和担保协议书;(十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二H一条xxxx燃气有限公司及其各级权属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二)因产权转让等行为,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和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的;(三)因企业合并或变更为分支机构而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四)产权跨产权登记机关划出并不再持有的;(五)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根据不同经济行为取得以下有关合规性资料:(一)经济行为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

14、公会作出的会议决议及其他文件;(二)相关协议、合同文书;(三)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四)修改前后企业章程;(五)产权交易合同、凭证;(六)审计、评估报告;(七)清算报告、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八)因破产、解散而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因破产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提交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算分配报告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九)出资人对注销企业的投资总额、历年投资收益、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书面说明;(十)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十一)拟登记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资料;(十二)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

15、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三条境外设立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需提交材料:(一)省管企业、省直主管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机构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省直主管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机构的公章);(二)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四份;(三)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或变更)产权登记表、证一份;(四)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五)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六)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批准产权注销(解散、撤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八)出资企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注销的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注销企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注销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九)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合同、交易凭证;(十一)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需提供职工补偿金发放明细表;(十二)企业改制后,涉及拖欠投资公司或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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