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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永娟与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晋08民终18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和吉张山平梅智勇【审理法官】解和吉张山平梅智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永娟;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永娟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永娟【当事人-公司】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淑萍【代理律所】山西古耿律师事
2、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永娟【被告】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意见要求,与张永娟签订了员工有期限放假协议书,该协议书并未解除张永娟与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张永娟仍然属于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张永娟要求办理内退手续,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张永娟关于要求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办理内退手续的原审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关于张永娟主张的补发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无协议放假期间经济损失问题,因张永娟未服从单位安排参加竞聘上岗,原审法院以不符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等法律原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张永娟在原审中要求
3、返回原岗位工作的问题,不符合双方签订员工有期限放假协议书的约定,且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其该要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认定张永娟参加培训并参与竞聘上岗,存在事实认定瑕疵,在张永娟要求办理内退手续问题上适用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审理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张永娟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永娟负担10元。张永娟二审时多交的诉讼费10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
4、005:47:2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永娟系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2016年3月6日中国铝业公司根据山西企业脱困工作总体安排决定对列入中国铝业关停计划的企业(包括:全级次的独立子企业)板块、企业有资金来源或成本承受能力的实施人员分流安置,依照相关流程,审议通过了中国铝业公司进一步推进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中铝人字201696号)。2016年3月16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流程,审议通过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优化员工配置推进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中铝股份人字2016Ill号。2016年4月26日山西铝厂、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依照相关
5、流程,审议通过了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进一步优化员工配置推进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中铝股份晋字201696号),该方案规定: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人员分流措施共有“建立山西分公司再就业中心”、“员工自谋职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改制分流”、“跨企业转移”、“转岗培训”、“开展生产经营自救”、“清退不在岗人员(非企业原因)”、“办理有期限放假”等九种措施;有期限放假人员范围及待遇为“除机关部室正副经理、二级单位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公司派出托管企业的处级班子成员外男年满50周岁管理、技术类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生产操作类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员工办理有期限放假期限一年分公司与员工签订有期限放假协议。有
6、期限放假期间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与员工当年度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之和。企业工龄满10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有期限放假期限一年分公司与员工签订有期限放假协议。有期限放假期间生活费为当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420元/月)与员工当年度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之和。年龄、企业工龄的计算时间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有期限放假期间,如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出台内退政策,符合内退条件人员,按内退政策办理,如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相关政策支持,分公司按照政策办理”。山西铝厂进一步推进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晋铝字201637号),
7、该方案规定:山西人员分流措施共有“员工自谋职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改制分流”、“跨企业转移”、“开展生产经营自救”、“清退不在岗人员(非企业原因)”、“办理有期限放假”等七种措施。上述方案规定,“有期限放假”是“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施”的七种措施之一;期限放假人员范围及待遇除为“机关部室正副处长(正副部长)、二级单位(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处级领导班子成员、企业派驻参股公司的处级班子成员外男年满50周岁管理、技术类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生产操作类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员工办理有期限放假期限一年企业与员工签订有期限放假协议。有期限放假期间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
8、)与员工当年度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之和。2.企业工龄满10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有期限放假期限一年企业与员工签订有期限放假协议。有期限放假期间生活费为当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420元/月)与员工当年度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之和。年龄、企业工龄的计算时间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期限放假期间如中铝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出台内退政策符合内退条件人员按内退政策办理。如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相关政策支持企业按照政策办理”。2016年4月份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与符合“有期限放假人员条件”的张永娟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坦诚沟通后签订了员工有期限放假协议书
9、,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为张永娟办理有期限放假手续,并签订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原劳动合同及岗位合同有关内容由此发生变更的,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一、有期限放假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二、有期限放假待遇: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根据地方政府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有期限放假的员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与员工当年度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之和;三、有期限放假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由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原用人单位对张永娟进行管理。张永娟依据原劳动合同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0、;四、张永娟有期限放假期间,不得与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违反约定,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即与张永娟解除劳动合同,本协议同时废止;五、有期限放假期间,张永娟应当尽到安全义务。如非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原因造成张永娟发生安全事故,则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六、张永娟有期限放假期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声誉的活动如有违反,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张永娟进行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七、张永娟有期限放假期间应当履行保密义务:1.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本人所掌
11、握的商业秘密。2.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技术等商业秘密据为己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一律归档,不得私自留存。3.办理有期限放假手续前,必须交回其涉及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拥有技术的全部文件、计算机软件、图纸、图片、样品清单、配方等相关资料及有关工具,同时承担不向外泄漏技术等商业秘密的义务;八、有期限放假期间,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有期限放假人员随时中止放假,返回竞聘上岗或集中转岗培训;九、有期限放假期间,如中国铝业公司出台内退政策,且张永娟符合内退条件时,张永娟应办理内退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如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相关政策支持,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按照政策办理;十、有期限放假
12、期满次日,员工必须按时返回报到,未按时报到,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十一、本协议书自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且张永娟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张永娟履行了有期限放假协议,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每月给张永娟发放了1620元生活费,并为张永娟缴纳了当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期限放假期限届满后,张永娟继续进行有期限放假至今,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继续每月给张永娟发放1620元生活至今,并为张永娟缴纳了每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员工有期限放假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曾
13、组织包括张永娟在内的职工进行培训。2018年4月22日,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印发了关于公开招聘新建28万吨炭素生产线第二批生产操作岗位人员的通知,2020年8月20日,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共同印发了关于第一批空缺岗位面向“1620”(注:即有期限放假每月发1620元生活费人员)放假人员公开招聘的通知。2020年10月28日,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共同印发了关于第一批空缺岗位面向“1620”(注:有期限放假每月发1620元生活费人员)放假人员公开招聘的通知。2021年1月12日,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共同印发了关于第一批空缺岗
14、位面向“1620”(注:有期限放假每月发1620元生活费人员)放假人员公开招聘的通知。张永娟未能应聘上岗。2017年12月9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印发了关于2018年度办理内退的通知,通知“对截止2017年12月31日,2016-2017年符合公司文件规定的内退条件的人员办理内退手续”。2018年12月11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印发了关于2018年度办理内退的通知,通告“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符合公司文件规定的内退条件的在册职工,包含2018年随资产划转的人员办理内退手续”。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符合“内退政策”且申请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含有期限放假人员)办理了内退手续。张永娟因当
15、时年龄原因不符合“内退政策”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为其办理“内退”手续。从2019年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印发相关办理内退的通知。之后,张永娟要求办理内退手续、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无相关政策为由未予办理。2020年9月10日张永娟作为申请人向河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停止侵权,纠正过错。停止侵害员工长期劳动合同关系所赋其劳动权利;延续之前内退政策,为已被放假近五年,2019年、2020年到内退年龄的员工办理内退;立即终止无限期放假的违法行为。2、补偿其被违法放假期间(2017年5月1日至今的全部经济损失即补发违法放假期间应领的工资总额(含绩效)与实发生活费的差额,
16、以及应缴五险一金与实缴五险一金的差额。2021年1月8日河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劳人仲裁字2021第0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双方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30日内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该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于2021年1月11日将上述裁决书送达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将上述裁决书送达张永娟。2021年1月22日张永娟向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纠纷为员工有期限放假协议书期限届满后,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对张永娟的工作安排是否合法合理、该安排是否给张永娟造成经济损失及应否为张永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