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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每年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 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培训国家资格四级以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中教学 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自有房,培训国家资格三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 中教学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房。实际操作场地面积和工位设置应符合国家职 业培训标准的规定。自有房应无危房,要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 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 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
2、住宅不得用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教学场所。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有满足国家职业培训标准的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 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四、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 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五、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 素质。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 以
3、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 格证书。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应有2名以上专 职教师。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 师。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 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 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培训国家资格四级以下民办职业培训 学
4、校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培训国家资格三级以上 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十一、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县(区)应以本标准为 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可结合实 际情况执行。附件2抚顺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行为,提高 培训质量,促进我市职业培训向办学规模化、教学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方向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县(
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已颁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导评估,指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成的督导评 估机构对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的制度。第四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成的督导评估机构,按照客观、公正、 科学、规范的原则,负责所属职业培训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每年进行一 次,并将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培训学校的信誉等级。第五条 督导评估机构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督导评估员 应具备以下条件,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聘任:(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
6、策;(二)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丰富的职业培训教学或管理经验,且有五年以上职业培训或技工学 校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四)身体健康。第六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检查评估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管理 和培训质量等。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按辽宁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执行。第七条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一)培训机构自测自评;(二)评估组对培训机构检查评估;(三)公布评估结果。第八条 职业培训学校对照辽宁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进行自测自 评,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测定分数,向批准机关写出自测自评的书面报告。第九条把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做为重要绩效评价指标纳入督导评估 内容。县(区)人力资
7、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职业培训学校自评报告,组织督导评估员 对所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座谈、现场察看、 查证资料、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汇报和教职员工、 培训学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反映;看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条件、教学管理和教职员 工素质等基本情况;查各种资料和档案数据;查看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等 培训绩效指标;分析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照辽 宁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议打分,并写出评估报告。第十条督导评估组应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督导评估机 构确认后,交被督导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
8、要根据评估组的意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 施。第十一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被评估机构定 为不合格、合格(A级)、良好(AA级)和先进(或示范)(AAA级)。第十二条 组织评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督导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 内,将督导评估情况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评估为“不合格”的职业培训学校由批 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 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由批准机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通 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督导评估机构的督导评估,主动提供必要 的资料,积极支持、配合督导评估员做好督导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督导评估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取消督导员资格,并 视情节由督导评估机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