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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执法队伍人员不足和专业性不强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第三条本市行政区
2、域内技术检查员的聘用、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检查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应急部门预算,统筹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使用、培训和考核。机构编制、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技术检查员相关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XX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人员数量、专业需求、聘用方式、聘用期限、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
3、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综合本辖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和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等专业需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确定技术检查员的数量。第八条专职技术检查员,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聘用,从业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方式聘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高端人才、特殊岗位、急需紧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技术检查员可以采取考核方式。第九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
4、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第十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三)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相关行业从业5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
5、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技术(含高级技师)职称,或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限制可放宽至65周岁),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第十一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以及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原则上笔试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60%o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方式进行。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
6、经体检、考察合格,确定正式聘用人员。考试至考察结束各环节入围后主动放弃或体检、政审不合格的,按分数高低依次递补。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含试用期),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兼职技术检查聘用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须经本人
7、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一)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三)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记录的;(四)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劳动纠纷的;(五)其他不适合从事技术检查员工作的情形。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四)项的限制。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聘用技术检查员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
8、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六)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意见。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第十七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9、;(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检查员纳入行政执法人员统筹管理监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统一调用全市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九条根据技术检查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资历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可以将专职技术检查员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层级,对应不同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技术职称、考核标准和薪酬待遇。第二十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入职培训,专职技术检查员入
10、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兼职技术检查员入职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通用行政执法知识。经考核合格的,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工作证件式样统一制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工作证应当标注姓名、使用单位、岗位名称、发证时间、有效期、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I、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定期轮训和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12学时。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检查员的考核,建立以岗位职责为考核依据、以业绩贡献为评价
11、重点,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能力评价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检查员的绩效管理,将工作绩效与岗位聘任、职级晋升、薪酬待遇等事项挂钩,探索建立等级升降制度和不合格技术检查员退出制度。第二十二条技术检查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解聘:(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五)严重违反应急管理部门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或者因为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
12、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技术检查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技术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一)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六)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
13、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七)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八)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四条技术检查员因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他人侵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第二十五条技术检查员因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章待遇保障第二十六条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根据技术检查员的专业水平、技术职称、工作量等因素,参照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标
14、准确定。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根据兼职岗位特点、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助。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执法”系统的推广应用,鼓励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技术检查员参加职称评审,为符合条件的技术检查员参加职称评审创造条件、畅通渠道,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第二十九条技术检查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提升其职业荣誉感。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公务员主管
15、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聘任制公务员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技术检查员,并依据公务员和聘任合同对其进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确有需要,可以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待遇等参照本地区同类人员。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执法辅助人员不能代替技术检查员。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矿山、林业、民航、邮政、消防救援、人防、气象、地震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其他部门,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应急管理局XX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