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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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满足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

2、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相关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并公开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六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七条已满足从业条件并公开信息的省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开展消防

3、技术服务活动的,应当主动接受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及社会单位评价。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下列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开展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业务。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

4、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维护、保养、检测等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消防技术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结果文件,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五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结论文件录入系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果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消防

5、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归档留存:(一)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二)履行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目录;(三)消防技术服务过程记录、记载;(四)消防技术服务结果文件;(五)与消防技术服务有关的法律文书、文件;(六)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消防救援机构定期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业。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

6、对监督检查情况作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监督检查的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工作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情况,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情况、信用评价结论。第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并依法核查。第十八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

7、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实行永久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业务的;(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维护、保养、检测等有关工作的;(三)出具的结果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四)冒用消防救援机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8、员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有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所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符合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二)干预正常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四)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辅导材料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一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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