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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调度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矿山企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调度室)规范、可靠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由安全监控系统、生产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相关系统组成的监测监控系统。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是指装备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的场所。第四条矿山企业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加强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监测监控系统的稳
2、定性和可靠性。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配备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调度通信等系统应在地面统一平台上融合,并必须将显示和控制终端设置在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鼓励对视频监控、无线通信、运输监控等系统进行融合。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检修维护制度和监测监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和主副值班制度。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需要专人负责。第八条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信息远传、联系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调度通
3、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特别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调度总机必须具有以上全部功能。第九条地面中心站必须实现与上级企业和各级企业管理人员移动端的互联互通,保证相关监测监控数据的及时调阅。第十条值班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生产岗位经历2年以上,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职责,掌握各类监测监控信息分析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报告流程,准确判断异常情况和下达调度命令。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赋予值班人员紧急撤离指挥权,遇到险情时,值班人员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第十二条地面中心站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对值班人员工作
4、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良工作状态。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监测监控资料档案的管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配备数据存储设备,保证数据储存2年以上。保存的监测监控数据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第十四条地面中心站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供电电缆和信号光缆必须为阻燃线缆。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灭火规定。第二章煤矿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并按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装备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轨道运输(胶带运输)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排水监控系统、火灾监控系统、矿山压力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第十六条煤矿
5、企业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做好图纸的及时更新和相关数据的接入工作。监测监控系统各传感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保证有线调度通信电缆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第十八条地面中心站应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少于4小时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在线不间断备用
6、电源放电试验。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互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当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于5分钟内自动投入工作。第十九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第二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校、测试。第二十一条地面中心站调度通信电话必须直通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碉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碉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碉室、瓦斯抽
7、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以下地方。第二十二条地面中心站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备图像报警、图像解析软件和电子地图。视频监控应当覆盖井下主要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及受煤点、井底车场、主井井下装载点、副井井底、井下主排水泵房、井下主变电所、井下采区变电所、井下充电室、井下主要巷道分支处、井下煤仓或装煤点、井下盲巷或采空区等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场所入口、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井下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处、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以及避难碉室内、井下无轨胶轮车库、重点管理的绞车、重点工程及井下其他需要监控的地方。第二十三条地面中心站应实行主、副值班制度,主值班应由1名中层及以上干部担任,副值班人数不少于
8、2人且应取得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第二十四条值班人员应如实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和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监测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的信息时,值班人员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第三章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二十五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装备可靠的通信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并按实际情况装备视频监控系统、环境监测系统(有毒有害气体、通风、火灾防治监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地压监测系统等。有自燃发火危险及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在每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独头掘进巷道、带式输送机滚筒等位置装备现
9、代化的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露天矿山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成高陡边坡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提升露天采场边坡监测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二十六条地面中心站通信系统必须直通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碉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通信电缆线路必须分设成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电设备。第二十七条地面中心站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井下装卸矿点、提升机房、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及各中段马头门等人员进出场所。第二十八条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互联网主机应当双机备份,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第二十九条地面中心站应实行主、副值班制度,主值班应由1名中层及以上干部担任,副值班人数不少于1人。企业应加强主、副值班人员监测监控系统及相关知识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鼓励取得企业内部监测监控作业人员资格证。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具体规定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