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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1 .民法典第196条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2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解读在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三种具体情形中,有两类都是权利人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及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在第一种情形中,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无论经过多长时
2、间,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许上述情形中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行使物权进行侵害的结果,既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在第二种情形中,不动产及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其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宣示了物权的归属,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中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与谨慎义务,故此其不应对无权占有人产民法上的合理信赖。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如果允许已经登记的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应当注意的是,在目前农村中部分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此类房屋的返还请求权也应当排除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动产以交付与占有作为所有权享有及变动的公示方法,无权占有人持续占有动产超过一定期间,交易相对人容易对其产生合理信赖。故此,基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普通动产的物权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准不动产”,比如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因其登记行为的效果与不动产一样,同样会产生公示公信力,应当与不动产的处理规则保持一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第三类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主要为了保障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