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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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尾矿库闭库是指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按规定在一年

2、内完成闭库的行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限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XX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设施完整存在并发挥作用,仍然纳入尾矿库管理。第四条尾矿库销号是指将库内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用地,尾矿库特有的安全风险基本消除,移出尾矿库监管,按规定注销尾矿库的行为。尾矿库销号后不具有尾矿库明显特征,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XX全和环保威胁,不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按照一般构筑物进行管理。第五条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原则上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尾矿

3、库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其闭库销号工作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不明确的,其闭库销号工作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以上单位统称为尾矿库管理单位。第六条尾矿库管理单位对尾矿库的闭库销号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消除安全、环保隐患。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尾矿库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本地区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工作。经信部门职责: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依职责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

4、责对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负责对尾矿库闭库工程、销号前和销号后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督促尾矿库闭库销号过程中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林草部门职责:负责尾矿库销号后尾矿库原占地恢复植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尾矿库闭库销号环节自然保护地、林地、草地手续办理。第八条鼓励和引导尾矿库管理单位综合开发利用尾矿资源,盘活库区土地。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审批,逐步减少尾矿库存量。第九条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县级以上

5、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公告。第二章闭库和回采第十条尾矿库闭库治理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闭库设计应重点明确坝体(初期坝、堆积坝和副坝)整治,排洪系统整治,周边环境整治,环境污染防治,监测设施完善,闭库后管理要求等。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前12个月内或因停产不再运行需提前闭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等,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或审批权限所在部门)审查批准,且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第十二条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停建时间超过3年的建设库,以及存在重大安全或重大环

6、境隐患,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由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履行闭库程序,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第十三条尾矿库闭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其它矿采选业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闭库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三)四、五等尾矿库闭库勘察、设计、监

7、理单位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第十四条尾矿库按批准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完毕后,尾矿库管理单位要在1个月内组织尾矿库安全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要邀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完成后应当在15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含质量检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二)安全、环境等隐患已治理完毕;(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无

8、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验收。第十五条小型尾矿库闭库。对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闭库,尾矿库管理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闭库治理方案,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闭库治理。闭库工程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闭库安全评估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十六条闭库后的尾矿库,确需开库的,按项目审批程序组织,报闭库原批准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七条尾矿库回采应充分论证尾矿全部清除并充分利用和妥善处理的可行性,尾矿库回采应包括安全预评价、回采设计、回采施工

9、和竣工验收等。回采设计应重点明确回采工艺流程、回采控制参数、回采期间防洪防坍塌措施、回采期间安全措施、回采后截排洪系统处置、初期坝拆除工艺、周边环境整治、环境污染防治等。同一尾矿库不得同时进行回采和尾矿排放。第十八条尾矿库管理单位确定回采后,应当进行回采勘察、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或审批权限所在部门)审查批准,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采工作。无主尾矿库的回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指定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尾矿库回采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等单位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

10、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其它矿采选业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回采设计单位具有甲级资质;(三)四、五等尾矿库回采设计单位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四)回采施工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第二十条尾矿库按批准的回采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完毕后,尾矿库管理单位要在1月内组织尾矿库安全专家进行回采销库验收,验收应邀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完成后应当在15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

11、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库内所有尾砂已全部搬离;(二)初期坝已拆除干净;(三)排洪隧洞等地下工程已可靠封堵;(四)安全、环境等隐患已治理完毕;(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回采销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验收。第二十一条闭库和回采工程完工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评价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分别编制尾矿库治理工程安全、环保验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必须对工程是否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并达到销号条件作出明确结论。评价机构对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

12、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第三章销号第二十二条尾矿库销号申请工作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第二十三条尾矿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完XX全、环保评价,确认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的,应申请销号:(一)已依法复垦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改作其他用途的,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二)坝体及库区整体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认定,不存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不会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三)已履行闭库程序且验收合格,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四)回采并全部清除库区尾矿且不再堆存尾矿,拆除和封堵尾矿库构筑物,恢复原始地貌的。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

13、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尾矿库销号申请表;(二)安全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三)已复垦或改作其他设施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尾矿库销号申请表;(二)闭库、回采方案设计及审查审批资料;(三)闭库、回采工程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资料;(四)安全、环保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尾矿库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提交的销号

14、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出具销号意见,提请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正式销号决定前,应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未收到反对意见,应作出销号决定;收到反对意见,应根据反对意见作出处理后,再作出销号决定。同意销号的,向管理单位发出销号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接到销号批准文件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注销其他许可的,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机关申请注销。管理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尾矿库销号工作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尾矿库销号后,属地政府应将原库区土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宜林则

15、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做好对各类风险的防范工作。第三十条尾矿库闭库、回采后,在未销号前,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仍按照尾矿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监管部门负责除国家负责以外的、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和四等及以上尾矿库闭库、回采、销号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市级人民政府配合;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五等尾矿库闭库、销号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配合;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小型尾矿库的闭库、销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尾矿库管理单位对达到闭库、销号条件,未

16、按本管理办法实施闭库、销号的,相关监管部门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山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尾矿库闭库、销号属地管理责任,尾矿库销号公告均由尾矿库管理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地(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各县(区)尾矿库闭库、销号情况,并向自治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负有尾矿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群众举报,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工作,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闭库、销库、销号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有非煤矿山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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