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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校外兼职兼课人员。第二章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第三条负面清单具体内容:(一)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
2、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2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3 .接受境外资助或者邀请、奖励,泄露国家秘密,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集团、学校声誉或利益的;5 .伪造、编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6 .违规使用集团和学校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7 .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含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及信息的;8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9
3、 .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10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11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12 .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集团、学校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13 .煽动或组织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14 .采取造谣、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恶意中伤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的;15 .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或侵犯他人隐私,故意隐匿、损毁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的;16 .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与
4、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17 .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等活动的;18 .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19 .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意违约、不履行合同(协议),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违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0 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建筑、设备、设施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21 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22 严重违反学校考勤、教学管理、考试组织等相关规定,擅自调停课
5、、请他人代课或监考,试卷泄密等行为;23 未经学校许可,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且影响正常本职工作的行为。(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学生行为。(七)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违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2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
6、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的;3 .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4 .学术成果故意重复发表;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5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套用财政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的;6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伪造个人学习经历、学术经历和履历及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材料的;2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3
7、 .在项目评估评审、招标采购、设备检测等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4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利益的;5 .在各类考试中组织或者参与作弊的;6 .对违纪行为处理不力或隐瞒包庇违纪行为的;7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索要和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违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2 .违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挪用、
8、乱用项目经费的;3 .以偷窃、冒领或者故意隐匿、毁弃、破坏等形式侵占学校财产的;4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5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6 .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和其他财物的;7 .违规以学校、部门名义投资、担保的;8 .未经批准,擅自代表学校或部门与他人签订合同、协议的;9 .违规擅自以学校或者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0 .违反学校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等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11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12
9、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的;13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14 .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15 .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及其他标识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16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或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十一)教师着装要求整洁干净、简洁端庄、大方得体,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男教师留长发或剃光头,女教师艳丽彩发或奇异发型的;2 .男教师蓄有长胡须、留长指甲,女教师浓妆或过分装饰指甲的;3 .男教师穿拖鞋、背心、短裤或穿奇装异服,女教师穿超短裙、露背装、透视装等过于暴露服装的;4 .男教师不佩戴耳饰,女教
10、师佩戴饰品过大过多过繁、稀奇古怪其他饰品的。5 .其他违反教师着装要求的行为。(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第四条学校中层职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人力资源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纪检办)负责受理和调查核实取证;一般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由其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接到举报、经有关部门转办或自行发现线索后,由所在部门在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取证,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和纪检办。第五条人力资源部、纪检办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纪检办、党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学校学术
11、委员会鉴定意见。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材料存入教师档案。第七条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限期向人力资源部、纪检办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第八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
12、月;(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警告、记过、撤职。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第九条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力资源部牵头,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第十条学校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部门,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学习宣传和自我检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部门)
13、学年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各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二)对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四)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的情形。第十二条出现上述问题,一经查实,扣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学年绩效奖金,并依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第五章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和报告制度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教师师德个人档案。结合学年期末考核,对照准则进行一次师德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将师德表现作为学年考核、教师资格认定、合同(协议)续签、晋级提拔、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第十四条加强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监督和查处。对查处的师德失范行为,一律在全校进行通报,以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向广东省教育厅报送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及通报工作情况报告。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