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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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水发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进行管理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

2、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降级,是指受到该处分的员工,自次月起降低其薪酬档次。撤职,是指受到该处分的员工,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其薪酬等级。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涉及职务、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综合事业部负责办理。第七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

3、,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应先征求公司党委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九条员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集团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考察对象的,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

4、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职务晋升、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第十一条员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四条有违纪

5、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员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

6、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七条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八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缓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十条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如有特殊情况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报公司党委批准,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被判决

7、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二十一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第二十二条在

8、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六)未取得安

9、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

10、中介活动的;(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

11、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第二十三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

12、设施的;(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第二十四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项

13、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

14、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第二十七条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二)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三)泄露价

15、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四)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五)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六)违规代存、代销的。第二十八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第二十九条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十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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