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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预决算管理制度幼儿园预决算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幼儿园预决算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大家分享。幼儿园预决算管理制度1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县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中心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四、
2、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等。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管理制度中心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
3、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学校行政讨论决定。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要求保管。幼儿园预决算管理制度2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收支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财政工作服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财务审批1.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坚持一
4、支笔审批的原则。2、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事由清楚,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股长审核后交由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3、对先挂帐后结算,数额较大的或定向的开支,原则上经手的不结帐,结帐必须是两人以上。4、会议费开支在20x元以上的必须先预算,再按程序审批。5、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有关集中采购办法进行。6、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审批,1000元以内由使用部门出具报告或预算,由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100O元以上,凭书面预算报告由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审定。7、严禁本局干职工因私借支公款。因公务须借支公款的,要注明借款用途及归还日期,报经分管财务局长,还款时限原则上不得跨月。二、内部监
5、督制度1.为加强对全局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本局成立经费内审小组。2、经费内审小组每半年对全局的行政经费,进行一次审理。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经费管理制度的,应及时予以纠正。3、经费内审小组对审理结果要写出审理结论书,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全局干部公开。4、经费内审小组要加强对全局各项经费日常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幼儿园预决算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
6、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7、学校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2 .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完成决算工作。3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4 .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负责事业性支出的校内价格的制定和审批。5 .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6 .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管工作
8、。7 .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8 .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9 .负责全校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10 .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第七条学校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正职的任免
9、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10、。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预算是指
11、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
12、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第四章学校收入管理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纵向)、其他经费拨款(房改经费、医疗经费等)。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
13、、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附属中小学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入等。5、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
14、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学校校办企业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和校内收据的
15、除外。第五章学校支出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