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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从事建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条建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公司、能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出现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2、第五条质量目标:单元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含90%);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率90%以上(含90%);工程外观得分率85%以上;工程质量优良。第六条公司监督管理、项目公司全面负责、监理单位过程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公司分两级成立质量领导小组:成立公司质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个公司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开发工程部抽调人员成立质量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层层落实责任制。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执行。第七
3、条在工程建设实施中,以参建各方为主体,建立起四个职责体系: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稽查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等。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质量检查体系包括质量检查和巡查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由监理单位负责建立。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质量体系及工程的监督、检查。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第八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由建管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4、、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XX省、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部署。第十条按公司、行业、XX省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检查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联络员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健全和落实现场建管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层次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5、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要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合同管理,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检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设计单位做好现场设计服务,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含设计变更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处理设计变更、解决工程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第十四条监督监理单位对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和见证取样,对有关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复核。第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设
6、计、规范和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检查施工单位“三检”是否规范,质量评定资料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第十六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第十七条及时、认真、彻底完成上级检查、稽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十八条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具体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和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要以验收工作为抓手,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坚决不予验收,杜绝验收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个环节。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设计、施
7、工、监理单位信用档案,并做好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全面履约。第二十条加强现场资料和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验收报告、整理档案资料,确保资料真实、规范和完备。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
8、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及时进行设计交底。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九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
9、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人员配备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当发生设计变更时,及
10、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第三十三条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有关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向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
11、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第三十八条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第三十九条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第四十条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
12、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第四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跟踪检测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四十二条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
13、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第四十四条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一)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晌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不O(三)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气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四)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
14、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五)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六)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七)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八)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九)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
15、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第四十七条根据合同和工程建设需要,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地试验室,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采取见证取样的方式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
16、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验收。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三检”制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上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质检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